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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对付商业电子垃圾信息,我们呢?

(2008-01-17 21:36:43)
标签:

例如:互联网

it/科技

法律

和谐社会

杂谈

短信

分类: 业界风云

香港已经通过《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立法,来对付商业电子垃圾信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已在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根据该条例,香港电讯管理局局长获授权在香港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

电讯管理局为负责管理《拒收讯息登记册》日常运作的政府部门。电讯局拟设立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分别是(传真登记册)、(短讯登记册)和(预先录制讯息登记册)。(短讯登记册)大致上涵盖短讯、多媒体短讯和经固网发送的短讯。(预先录制讯息登记册)则大致上涵盖话音和视像来电。

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你便受到条例的保护,除非你同意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向你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否则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后十个工作天起,发送人不得再向你的登记号码发送有关讯息。在保障生效日期后,未经你同意而再向你的登记号码发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即属违反条例,电讯局长会考虑向有关发送人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从2008年1月7日、1月24日和3月25日起分别对传真登记册、短讯登记册和预先录制讯息登记册进行登记,

香港市民可以免费拨打不同的热线电话进行相应的登记,登记后十个工作日,登记即生效。

现在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必须:

1.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及准确的发送人资料;

2.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及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3.在取消接收要求发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遵从要求;

4.由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后第十个工作天开始,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

5.在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至电话或传真号码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6.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电子邮件标题。

事实上该条例的一些条文已于2007年6月1日(即条例第一阶段实施日期)生效,这些条文禁止:

1.使用不当方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该条例第三部);

2.关于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

 

使我疑惑的是香港移动电话的开户,至今也没有实行“实名制”,那样,对垃圾短信的追踪会是及其困难的。不过印象中,香港不请自来的垃圾信息,主要是传真和电子邮件,好像短信的骚扰很少。内地令人不胜其烦的垃圾信息,政府什么时候会出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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