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须知
(2011-01-25 2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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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交通安全益言堂 |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须知
1、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肩上或者紧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8、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占道行驶、超速行驶、违反标志标线、低速待客、争道抢道、超员超载、灯光不全、违规使用灯光等各类违法行为。
2011年春运安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