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牛吗?
好象是今年的一月份,凤凰台的曾子墨就报道过北京的一个拆迁“钉子”户,这几天媒体也报道了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汕头也是有“钉子”户,就是嵩山路上陈厝合的那座楼,还有金凤桥的“钉子”户。近日汕头市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发表了看法,无非就是呼吁“钉子”户要顾全大局,政府要依法行政。城市要发展,市班要建设,一个城市要按规划拓展,旧城是要改造的,涉及拆迁就会产生“钉子”户,这已是屡见不鲜。
如果说,一座城市按照规划,对旧城进行改造,这应是一项“民心工程”。由于市场经济,加上政府本来就没有足够的财力,往往这种好事都是以招标的方式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去进行,这是正常的市场操作,是合法的,它必然受到绝大多数市民的拥护和法律的保护。
作为拆迁户的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你的权益不是对补偿或赔偿的狮子大开口,不是漫天要价。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法治的根本意图是保障平等的交易秩序。事情总是有个度的,超过了这个度,事情就会变化了,由于“钉子”户的拖延,使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会从让人同情变成使人反感和憎恨,“钉子”户千万不能将有理抗争变成无理取闹!
有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政府眼里不应该有“钉子户”,而应该只有私人权利——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公权应该止步。但法律是不会保护个别无理取闹的“钉子”户的!
对于“钉子”户,不能是“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如果这样,就有失公允。但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还是应该区别对待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钉子”户的无理取闹,政府和开发商要敢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民既然可以告官,官当然也可以告民,更何况民告民。只要你对“钉子”户是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仁至义尽,就不怕他闹!政府要尽量减少用行政手段来施政,而以法律手段来执法,事情终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受理该案。
“钉子”户请三思,你能牛过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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