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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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古代蒙学教科书 |
第二课
凡众人集合之团体。必预定规则。彼此共守之。然后可以保治安而增利益。故学校有学校之规则。营业之有营业规则。至于国家。其人益众。其关系益大。其规则自必益详。所谓国家之规则者。法律是也。
国家而无法律。则弱肉强食。人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皆将不可保。苟被侵犯。无所控告。互相报复。纷纷扰扰。将无所底。故必设为法律。以保护人民之权利。使无或侵犯。则国家全体。自人受其益矣。
法律之种类既多。条目又繁。不能备知其详。然各就其相关之法律。深察而谨记之。使不稍越范围。而无陷于罪戾。此亦国民之所不可忽者。
(《最新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第十册,江苏武进蒋维乔、阳湖庄俞编纂,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清光绪三十一年孟冬月<1905年10月>初版光绪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7月>六版)
图
第二课
(课文略)
(清代学部第一次编纂,《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第十册,学部编译图书局编纂、印刷、发行,清宣统元年十一月<1909年11月>印刷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