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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马克思唯物史观论法律

(2024-02-06 10:59:43)
标签:

法律

物质生产关系

大学法律专业

法律法哲学

唯物主义见解

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马克思唯物史观论法律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正文第676页下面的脚注73指出,伊登应当问一下市民制度又是谁的创造物?他从法律幻想的观点出发,不是把法律看作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是相反,把生产关系看作法律的产物。兰盖只用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这样一句话,就把孟德斯鸠幻想的法的精神推翻了。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马克思的这段话。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即所谓市民制度不是资产阶级法律所创造的,而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和它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所创造的,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即生产方式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而整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及其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等意识形态这两类上层建筑则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当然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前者发挥伟大影响和反作用。
       马克思在这段脚注前面即资本论第一卷正文第675-676页叙述了伊登的有关论述,后者说人们为了满足需求,就需要劳动,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劳动。但是有一些不劳动的人却支配着勤劳者的产品,这些所有者所以能够如此仅仅归因于文明和秩序,他们纯粹是市民秩序的创造物。马克思还援引兰盖的话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来推翻孟德斯鸠幻想的法的精神。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就是作为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首要因素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生产关系的另外两个要素就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彼此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
       与此相关的事实我还想在下面指出一些。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学的是法律专业,而实际博士论文则以哲学为主题,因此博士论文交由耶拿大学来审批通过。大学毕业后从事报刊编辑工作,当时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有关法律和法哲学领域。因此马克思早在1842年就曾经提出过有关法律的唯物主义见解。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08页中,马克思在1842年11月7-12日撰写的市政改革和科伦日报一文中指出,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和意识上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在同上第311页,马克思在1842年11月15日左右撰写的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的编辑部按语中用唯物主义观点批判普鲁士法不是按照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来对待客观世界,而是按照自己任意的主观臆想和自己的与事物本质无关的意向来对待客观世界。
       显然,在马克思主义走向奠基成熟以后,即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发明以后,马克思主义在现代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面都提出了更全面科学的成熟见解,有关法律和法哲学方面也不例外。从上面面两段论述和本文主要涉及的资本论那段脚注来看这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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