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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有献,有所献。
乙、郭锡良、李玲璞主编《古代汉语》注:有献,等于说“有所献”,有东西献给。
丙、郭锡良、唐作藩等主编《古代汉语》注:献,恭敬地送给。这里用作名词,进献的东西。
丁、朱振家主编《古代汉语》注:向庄公有所进献。献,指进献的东西。
四种注本,甲乙类似,丙丁略同。甲乙肯定“献”是动词,“有东西献给”表明“有”也是动词;丙丁说“送给”“进献”,好象“献”是动词了,偏又说“用作名词”“指进献的东西”,令人费解。“献”用作名词,“有”就当仁不让地成了动词。
四种注本,都将“有”视为动词,不同在于“献”,甲乙看成动词,丙丁说是“用作名词”。四种注本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忽视了古人的注释。
《尔雅·释诂》邢鵬疏:古者致物于尊者曰献。
《周礼·天官·玉府》郑玄注: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
《诗·豳风·鸱装》孔颖达疏:献者,臣奉於君之辞。
《周礼·天官·玉府》贾公彦疏:臣取於君曰取,与於君曰献。
按:“致物”“奉物”“奉于尊”“与于君”,表明“有献於公”的“献”是明明白白的动词,不当有什么异议。理解为名词,“用作名词”,显然十分不妥。
再看“有”字。
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三:有,状物之词也。若《诗·桃夭》“有攣其实”是也。
《诗·谷风》“有欺有溃”。王先谦三家义集疏:有者,状物之词。有欺犹欺欺 ,有溃言溃溃。
《诗·东门之冀》“有践家室”。陈奂传疏:有者,乃状其践之之词。
清代语言学家,对这个动词、形容词前面的“有”,无例外地视为“状物之词”。
有的反面是无。有无成对。一个表肯定,一个表否定。放在动词、形容词前面,都是“状物”,是不可能当动词看待的。最具典型的例句是: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求生”“杀身”前面的有、无,就是表确认、表否定的状物之词。
比照“有献於公”,解释只能是:献物给庄公。“有”表确认,确认“献”的事实。“献”的宾语(物)隐含其中,不必指出或不用指出。
类似的句型,《左传》中甚多。姑举几个容易误解的例子加以讨论。
其一、陈桓公有宠於王。(隐公四年)
按:可以说“有宠於王”,也可以说“有宠”。有宠,受到宠信;有宠於王,受到王的宠信。受动之词,不必理解为被动式的被宠信、被王宠信。很显然,“有”是不能视为动词的。
其二、1- 其从者皆有赐焉。(襄廿一)
按:有赐焉,即有赐於之,与“有赐於其从者”同。有劳焉,即有劳於之,与“有劳於晋国”同。焉,兼词,“於之”的合音。例3,可以说“有讨於吴”,也可以说“有讨”。句型虽与前“有宠”“有宠於王”同,理解却又不一样。有宠於王,受到王的宠信;有讨於吴,指讨伐华吴。主人皋比的总管华吴,是讨伐的对象。
其三、 1- 叔父有憾於寡人。(隐五)
按:句型相同,统一处理。有憾於寡人,即怨恨(憾)寡人;有益於君,即增益於君,增加君王(所得);有功於齐,建功劳给齐国;有大造於西,即建大功劳於西(指秦国);有力於王室,即给王室出力;有後於晋国,指後人兴旺于晋国。有德於王,“德”是动词,即“民歆而德之”(周语上)的“德”。
总之,此种句式的“有”字后面是动词。以上例句中的“功、大造、力、後、德”都不能视为名词。古语中,词多兼类,词的类属只能在具体的语言环境即句子里才能确定。处在“有献於公”的“献”的位置上,这个词得统一做动词处理。这就是语法的一致性。
其四、君有二心於狄。(成十三)
此句与“有献於公”句型同,而理解却又大不一样。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有同又”,即“又二心於狄”。他就不把“有”看做动词,是对的。不过,“有”也不必改读,鰹可视为“状物之词”。动词在“二心”。二心,怀二心。有二心於狄,等同于“贰於狄”。贰,即有二心(洪亮吉《左传诂》)。《左传》中“贰於×”的例句甚多,“贰”是动词,即“有二心”。细细辨审《左传》十数例“贰於×”,是说:对本该忠诚专一的一方怀有二心,而倾向了某。
“君有二心於狄”是说:秦君对晋怀有二心,而倾向了狄。并非“秦君对狄有二心”。这种句子,最容易把“有”误解为动词,好象顺理成章似的。懂得“有献於公”的“献”是动词,句法确定“二心”也得用作动词,“有”字的准确含义也就明白了。
其五、有事於武宫。(经·昭十五)
按:“有事于×”,《左传》中多例。“有事”已是惯用语,当作为一个复词理解,指祭祀或戎事。“有事于×”本与“有献於公”句型同,“有事”连用已久,所指确定,就不必单独分析了。
结论很清楚:有献於公,指献物给庄公。“有”乃状物之词,表确认而已,并非是“有东西献给庄公”,也不是“献用作名词,指进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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