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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驰名商标不可能包打天下

(2007-06-01 11:00:55)
   

 

近来,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称,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但需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61日《中国青年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看,如果一家企业被法院或工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件幸事。因为驰名商标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且受到非常特殊的保护。所以,近几年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越来越多。企业不惜花重金获取驰名商标的头衔。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不被别人“借用”,并牟取利益,往往诉诸法院,争回驰名商标独享权。备受媒体关注的真假“康王”驰名商标之争就是一例。今年1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胜诉。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公司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的洗发液()产品,销毁相应的宣传资料,并赔偿滇虹药业50万元。

 

熟知此案的业内人士表示,两家公司的“康王”商标均曾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次两个驰名商标之间的相互顶牛,不管谁输谁赢,都将考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尺度和跨类保护问题。应该看到,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强化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信赖程度,同时,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在商标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人为地形成了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这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

 

目前,有些企业利用公众不了解驰名商标概念的事实,不惜制造一切因由,利用一切手段,争取驰名商标,到处宣扬自己是驰名商标,似乎有了驰名商标就可以横扫一切。驰名商标在某地认定,只在该地市场有效,不能包打天下。也就是说,假如在西南,“谭木匠梳子”是驰名商标,换到东北地区,那里的人们不使用谭木匠梳子,它就不是驰名商标。

   

有些企业取得驰名商标后,片面认为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只要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就不能从事同一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于是,获得该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及其律师备受鼓舞,并根据律师的建议,理直气壮地准备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到各地去打侵权官司。去年发生的广东好太太驰名商标纠纷案足以证明这一点。

 

生产凉衣架的广东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随即就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不得使用汉字、英文、拼音“好太太”;同时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不得再使用“好太太”字号。中山“好太太”奋起反抗,将广东“好太太”告上法院,要求广东“好太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了解,目前全国使用“好太太”商号或商标的企业至少有十多家,仅商标注册就有24项,涉及广东、浙江、上海、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多家企业。

 

广东“好太太”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随即将之作为“如意金箍棒”横扫天下,将“跨类保护”原则曲解为“任凭谁也不能叫‘好太太’”。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将驰名商标当成“传世金字招牌”:一个商标被认定,所有不同类的产品都打上“驰名商标”。 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争创”驰名商标十分热心,许多地方都将之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驰名商标本来的含义是为了防止有人不正当利用或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救济办法。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要有引起不公平竞争的案件才能认定,是有前提的。澄清了这些概念,就可以避免企业将驰名商标神圣化、绝对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概念模糊而引发的不必要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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