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十分频繁,已非孤例而是成此起彼伏之势,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等事件仅仅是一例而已,没有人能保证这是最后一例。从环境污染频发中人们看到,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直接原因都是“企业无视监管,违规生产”,间接原因则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最后在领导的讲话里都会出现相同的词汇: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监管不力”一词常常被人用来搪塞或推卸责任,同时,监管不力也几乎成了有关部门和领导检讨或反思的代名词。造成对环境污染监管不力的原因,可以有许多种解释,但有一点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不作为或监管不力。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边的环境污染刚刚解决,另一边同样的环境污染又再度发生,这足以让环境污染成为社会的梦魇灾难,让关注环境污染的公众麻木。
可以说,环境污染监管不力正造就一些行政不作为者,而这些行政不作为者正在加剧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冷漠!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无法唤起社会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更无法达到“要用铁的手腕,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目的。同时,在环境污染面前,各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尊严将荡然无存!
那么,谁能解决有关政府部门对环境污染不作为或监管不力呢?那就是让监管不力者成为监管有力者,让监管不力者付出代价。2006年11月,国务院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部分企业领导和环保部门领导进行了处理。特别是对发生特大事故的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不力的个别领导作出引咎辞职的组织处理。
这说明,要把监管不力变为监管有力,从根本上避免环境污染监管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发生,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建立监管者问责机制。现在,一些人仍存在有法不责众的想法,但是问责到个人,很多行为就会有所收敛。因为问责制有利于增强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感,并让他们勇于承担责任,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那些对环境保护监管不力、无所作为的领导人,就应该想想自己所负的责任了。
只有这样,社会和公众才会不再为那些在环境污染中行政不作为者支付沉重的代价,才会摆脱那些低效率的运行而转入良性运转,因为“问责”能迫使有关部门领导认真动脑筋“建立起一套高效率的工作运行机制”,迫使这些领导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状况,及时审查这些领导是否认真对待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及时检查和堵住工作中的漏洞和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