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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该对食品安全负责?

(2007-02-23 23:29:06)

       

 

记者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目前中国食品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不高,而新的安全课题又不断出现。制假售假手段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运用高科技造假,由于标准跟不上,检测成本高,监管和打击的难度不够,食品安全形势更加复杂。全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占七成,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或不按标准生产加工。(223日新华网)

 

从上述报道列举的现象和数据,使我们充分意识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步。这些年,苏丹红、红心鸭蛋、多宝鱼等被卷入食品安全风波后,使得食品安全这一“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公众食品安全信心急剧下降,政府监管部门备受质疑。

 

其实,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是体制问题,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不合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食品卫生法》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但是在这些制度中,不同的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负责不同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大量的行政资源被浪费在相互推诿、互相扯皮上面。

 

应该说,市场上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论是食品的生产商还是销售商恐怕都难辞其咎,因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对产品负责,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常理。但是,作为监管机构的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以及蔓延的过程中,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要,那么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2005年苏丹红事件为例,事件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传统的对应措施: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要求停止销售有问题的食品,关闭出现安全事故的企业,从而减缓来自社会的压力。为什么直到欧盟市场禁入含苏丹红食品一年半后,运用欧盟标准进行检测才引起我国有关部门重视?十多年前就禁用的“苏丹红”,不法奸商们却一直大肆在用,我们的众多监管和执法部门此前都在忙什么?事实上,苏丹红事件比较集中地暴露了“监管缺位”问题。

 

在西方国家,并没有从田地到餐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只是在食品销售的最后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检测法规,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者,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么由政府官员负责,要么由企业负责。如果政府官员没有尽到检测的责任,一旦发生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那么,政府官员必须引咎辞职;如果政府官员检测到位,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和执法官的处罚决定,继续销售,那么,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也许有关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抗辩说自己并不是造成最终损害的直接原因,但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到位,尽到自己的职责,会不会也发生同样的危险和损害?很显然,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虽然不能杜绝任何危险和损害的发生,但尽到自己责任的话,一定会减少和控制危险的发生。

 

消费者遭受的损害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作为与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两种原因共同造成的。既然是多因一果,就不能把所有责任推到生产销售企业身上,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相对于生产销售者而言,消费者居于弱势,他们既没有能力事先防范或者阻止损害的发生,也无权惩罚加害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完全有能力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更有义务阻止损害扩大。毕竟,食品是关系到人生存的必需品,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各级政府对其的监管和执法不能只停留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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