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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真的是大利好吗?——二评《指导意见》

(2013-12-06 09:05:57)
分类: 财经证券

优先股真的是大利好吗?——二评《指导意见》
韩强
    最近市场人士都把银行和大企业即将引入优先股,当做“大利好”来宣传。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如果是锁定一部分股票,把它转为优先股,实际上等于大盘股缩盘,这当然是“利好”。实际上《指导意见》中说的是再次发行,是扩盘,这可不是“利好”。
    先看“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对优先的解读: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发派优先股股息,普通股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收益。
(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投票权。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决策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当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再看《指导意见》中的条例:
(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读了这些,你就明白了,那些特大型公司,不是锁定一些原来的普通流通股,转为优先股,而是增发“优先股”,如果银行发行优先股,可以达到“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假如上市银行这样发行,显然是大扩容。尽管,优先股分红与普通股有区别,只是领取股息,但是他有优先权,对普通股来说,实际是摊薄了利润。
    再想一想,那些大型银行,大型企业如果都发行“优先股”,其融资量远远大于IPO。所以,优先股扩容并不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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