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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物权法全文,我感谢人民网强国论坛的全体工作人员和支持我的网友,我的建议被采纳了!(原创首发)
[ 韩强 ] 于2007-03-19 16:32:39 上帖
这是我在强国论坛上多次发表的三篇文章:
[ 韩强 ] 于2007-03-19 16:32:39 上帖
这是我在强国论坛上多次发表的三篇文章:
物权法专家真能忽悠:小偷强盗,被称为无处分权人,买脏者,被称为受让人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r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112条出现同名而异实的概念歧义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t
物权法条文的表述要做到步步推理,不能循环论证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u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r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112条出现同名而异实的概念歧义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t
物权法条文的表述要做到步步推理,不能循环论证
http://blog.sina.com.cn/u/4c2e02cb0100093u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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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被抢的财物”的词句去掉了,等字去掉了!
这样新106条到114条才比较合乎逻辑!当然这还是技术性的!
由此可见,被盗被抢的情况应该属于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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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被抢的财物”的词句去掉了,等字去掉了!
这样新106条到114条才比较合乎逻辑!当然这还是技术性的!
由此可见,被盗被抢的情况应该属于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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