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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家真能忽悠!小偷强盗,被称为“无处分权人”,买脏者,被称为“受让

(2007-02-13 23:47:45)
分类: 时事评论


[ 韩强 ]  发表时间: 2007-02-02 19:04:38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预测物权法出台后将确保银行保险箱、保险公司大幅增长》《预测物权法出台后将“确保”保安公司、私保镖大发展!》,分析了《物权法草案》条文的负面作用!意犹未尽,接着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仔细看:第一者是原财物所有者,第二者实际是小偷强盗,被称为“无处分权人”,第三者是买脏者,被称为“受让人”!
    物权法专家为什么不直接用“盗窃者”、“抢劫者”呢?为什么不用“购买盗窃抢劫物品”者呢?
    原来是:第三者买脏物在两年内不受法律保护,两年后可以逍遥法外!如果从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立即受法律保护,这112条要说的话!
这样的法律究竟是保护谁,某些大学教授用这些词汇好象很文明,其实目的仍然是加快商品流转!因为那些专家强调要适应市场经济!那么我们请问:法律只考虑经济吗?一个社会只有经济吗?难道社会基本秩序不应该考虑吗?难道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应该考虑吗?
    读了《物权法草案》条文的负面作用第一百一十二条,谁都能明白,这个条文最大的受益者是买脏物者,特别是“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受益最大。这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如果财物的所有者(第一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谈什么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
    无论是公物被盗,被抢,还是个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利益的都是第三人(受让人)所以物权法的某些条款,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也不能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
    我认为,第一百一十二条必须重写,各位人民代表要注意,各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要注意,难道各位还没有看出,这第一百一十二条漏洞百出! 
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1467344&b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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