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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之路”在脚下
王琪
某处,一幢住宅被分为几十间出租,有来自各地的人员聚居于此,而房屋租金只是周边的零头,菜价比周边低两三成,还拥有自己的超市、娱乐场所、诊所……这里被人们俗称为“城中村”。
城中村始终游离于城市的正常管理之外,造成不良现状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问题继续发展恶化的结果却是可怕的。城中村处在城市市区之内,最终的发展结果是实现与城市市区空间之间的完全融合。一座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受到一系列合理指标的控制,如果城中村在无序状态下恣意发展,至少会对其周边的城市环境、房地产发展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导致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上的越来越力不从心。
那城中村改造应从何处下手?城中村改造之路又在何方?村民未来如何生存?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规划的整体目标相一致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有科学严密的规划作保证。城中村综合改造,要把规划作为改造的龙头,根据各城市的特色和具体实际,坚持规划先行,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城中村改造要从道路系统的改造、公共服务、绿化通风条件的改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突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限,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改造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改造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造模式。例如,有的城中村位于城市边缘,有的位于市中心,有的房屋质量好,有的质量较差,有的村经济实力强,有的村经济实力弱,有的可以原地安置村民,有的需要搬迁、异地安置。因此,要根据每个村落的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对于那些适合几个村合并的,就合并编制一个统一的规划,适合一村一个方案的,就一村编制一个规划,尽可能地预留可供开发的土地空间。城中村改造要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近期和远期、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做到分清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如近期可以安排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为今后的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远期可以安排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城中村与城市真正融为一体。
其次,确立改造目标,明晰改造主体间的关系
城中村改造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民变为居民,村委会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的综合转型和变迁过程。转变后的组织要是个经济实体,将拆迁补偿保证金作为投入资本来进行运作,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确保农民生存保障;转变后的组织要对这个经济实体的运作起到监督作用,保证农民利益的享有;转变后的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的方式,从而逐步消灭二元化结构。
目前,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着政府性管理主体、自治性管理主体、股份公司三种治理主体,并在参与城中村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以各自利益为主的格局。但是,政府、居民委员会和股份公司之间政企关系模糊、社会职能承担主体不明确,同时,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着集体股主体缺位等问题。所以在改造前应明晰三种治理主体各自的职责,承担起各自保障村民权益的责任。这是城中村改造的前提。
最后,城中村改造要保障村民生存的可持续
改造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村民的补偿。补偿不仅要考虑到村民失去的历史利益和现实利益,还应考虑若干年后他们的未来利益。失地后,其生产、生活方式也都必然完全城市化,因此其补偿安置标准就不能再按照其历史生产和生活方式来确定,而应该按照其城市化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确定,还需从村民生活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障的持续性等方面考虑,设计出较为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最终使“输血式”补偿变“造血式”自生补偿。
村民可持续生存,就业是关键,所以可以考虑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村民再就业培训、转业期间补助、就业信息平台建立和创业基金等;通过这敦促村民增加自身再就业或就业本领,保证村民顺利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长远利益才得以真正落实,实现可持续生存。
总的看,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问题目前应将重点放在补偿方式和分配管理层次上,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村民的可持续生存问题以及涉及到的一些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