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性侵”,男性是强奸罪的被害主体吗?
(2012-09-05 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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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性学、性教育与性文化 |
男童遭“性侵”,男性是强奸罪的被害主体吗?
“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军涉嫌诱奸数名男童被刑拘”的消息引起多方关注。荔湾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本周五前将对是否批捕李军作出决定。
前不久, 陕西咸阳市亚龙湾浴场的“女技师”,在明知男孩鹏鹏只有13岁的情况下,居然毫无忌讳的给一个未成年男孩,提供性服务,还让这个孩子“签单”。如今,广州 市民政局处长李军涉嫌诱奸数名男童。男人遭“性侵”,有苦也难说。笔者认为,男童频遭“性侵”暴露当前社会的三大缺失,需要我们深思。
一是,男性法律保护的缺失。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 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被害主体必须是女性,而被害者不适用男 性。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男性被“强奸”的规定,法律保护的空白,导致了男性遭遇性侵犯也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该受惩罚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 法律制裁。在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男性遭“性侵”与女性遭“性侵”同样应该写入我国的法典。
二是,性教育的普及缺失。男童频遭“性侵”事件的发生,源于青少年的对自身身体认识的匮乏,自我保护防范意识的薄弱,源于社会、学校、家庭性教育的缺 失。目前很少有学校开设青少年性教育课程,谈及这个话题常常面带羞涩。然而现在青少年普遍都“早熟”的现象已经成为事实。我们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加强性教 育必须尽早抓起、尽快行动,普及性教育知识,让自我保护教育贯穿整个教育教育阶段的全过程。家庭教育应该将孩子的性教育突出的位置,正确的引导而不 是盲目的回避。
三是,现代社会观念的缺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固定思维模式的束缚。社会普遍认为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女性才会遭到“性侵”。男性处于主导地 位,男性遭遇“性侵”一直被当做一个冷笑话,认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掌握了权力及主导地位已经成为了现 实,一些男性被动遭遇“另类强奸”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传统观念反映了当前社会的男女不平等观念依然存在。人为的认为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处于强势地 位,女性更需要保护,而男性不需要保护,忽视了男性权益的保护,这种观念实质暴露了现代男女人人平等观念的缺失。
男童频遭“性侵”暴露当前社会的三大“缺失”需要及时弥补。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男女人人平等的观念应该深入人心,深入到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将强奸罪中的被害主体扩大为“女性和男性”,加强普及青少年性教育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