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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球引发的争执:如何判定事实?

(2014-10-03 19:44:28)
标签:

高尔夫

规则

分类: 规则探讨
按照规则对裁判员的定义,“裁判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判定事实并执行规则的人。
也就是说,裁判员的任务主要有两个:第一,判定事实;第二,执行规则。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执行规则”会相对比较容易,主要取决于裁判员本身的专业知识水平。
难搞的是这个“判定事实”。
 
和法官断案有点类似,如果法庭调查(包括案件侦查)的结果已经很清楚,接下来的事就不难办——杀人了还是抢劫了?诈骗了还是偷窃了?案情如何?案值多少?等等。该毙的毙,该判几年的判几年,按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置便是。
 
赛场上发生争执找裁判主要也是两类情况:第一,事实清楚,要不要罚、怎么罚?第二,究竟发生了什么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当然,还有遇到情况不知道按规则该怎么处置而求助于裁判的,大体也可归于第一类。
 
如所述,第一类情况不难处理。静止的球不小心被球员移动了?OK,罚1杆,把球放回原位;果岭上击球前修补了推击线上的鞋钉印?OK,罚2杆;击球受到球车道的妨碍?OK,找最近补救点。
如此等等。
 
第二类情况则很考验裁判员的智慧,尤其是临场处置能力,因为裁判员需要用各种方法调查取证,获得事实真相,做出最终判断。绝大多数时候,事情发生当时裁判员都不在第一现场,如何还原事实、如何让各方当事人都能信服,绝对不是一简单活。
 
新浪金堂杯八城市球队挑战赛第二轮,一组球员因为辨认球的事一度弄得张弓拔弩,正就是因为这个“事实判定”问题。
 
情况大致是这样:A开球进入长草区,找到一个球,朝外露出的一面没有任何标志,因不能确认是不是自己的球,要求辨认,辨认后确定是A的球,放回原位,准备打第二杆。
同组发生的争执有两点:首先是B提出A不应该在长草中动球,否则就是有不当得利,要罚;其次是C(A的记分员)提出A辨认球后没有把球放回原位,要罚。
A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问题,更不存在没有把球放回原位。
 
道长赶到现场,先大致了解了一下情况,让大家伙都平和一点,不要带着情绪,把事情搞清楚后该怎么的就怎么的。
对于B的质疑,道长首先从规则角度做了解释:如果确实有理由要求辨认球,球员是可以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动球的,和球在长草区还是在障碍区没有关系,更不能说球在长草区就绝对不能动。A找到的那个球只有没有任何标记的一面露在外面,另一面朝下被草盖住了,不知道有没有标记或有什么样的标记,A当然有理由要求对这个球进行辨认。
然后,道长询问了A辨认球的整个过程:A是和同组球员D一起发现那个球的,A对D说需要先辨认一下,D表示没问题,A用球梯做好标记,拿起来一看,正是自己的球,告诉了D,说了句“那我放回去了”,D点点头走开了。
辨认球的过程很快,也没有对球进行擦拭。
道长再把D请到一边,D描述的A辨认球过程也一样,对A的描述没有异议。
 
从这一阶段调查的细节来看,A辨认球这一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符合规则要求:
第一,A向同组比赛者申明了其辨认球的意图。
第二,A拿起球之前对球位做了标记。
第三,A给同组比赛者提供了观察其拿起球、辨认球、把球放回原位的机会。
第四,A没有过度擦拭球(实际是根本没有擦拭)。
第五,A辨认完球后把球放回了原位。
 
接下来需要调查的问题是:C为什么要投诉A没有把球放回原位?是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按照C的描述,在A辨认球和把球放回原位的过程中,他是站在A后方离A大约十几码处的球道上(C自己的球位附近),一直在观察A的动作,认为A在辨认完球后把球往前面放了一点,没有放回原位。
询问C:您确认在A的身后十几码以外能看清楚A在长草中的球一开始的准确位置和放回去的准确位置么?
C默然。随后补充了一句:感觉是往前面放了。
询问B:有没有注意A辨认球的过程?答没有看,自己当时是在球道的另一侧,离A远得很。
询问D:有没有观察A把球放回原位的情况?D答:说实话是没有看,在确认是A的球、A说要放回去时自己就转身走开了。
 
至此,所有需要调查和能够调查到的细节都已调查完毕,道长便把同组球员请到一起,宣布:A辨认球的过程没有违反规则,C投诉A没有把球放回原位的依据不足以采信,不能仅仅据此投诉认定A没有把球放回原位。A在球的现状下打下一杆,不存在任何罚杆。
 
道长在执裁各类赛事时曾多次遇到过以上类似性质的球员争执,几乎每次都是对道长临场处置能力的一种综合考试,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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