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规则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2011-09-07 21:39:06)| 分类: 规则探讨 |
《高尔夫规则》这本小册子的封底有这样几句话:在球的现状下打球;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在两者都无法做到时,按公平原则处理;为了做到怎么样才是公平,必须懂得高尔夫规则。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情况的处置可能各有各的看法,张三认为公平的李四未必也认为公平,怎么办?只有按规则处置才是公平,否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会乱套——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恐怕正就是为了最有效地解决这个“公平”问题。
另一方面,球场上的情况千变万化,区区34条规则显然不可能涵括所有的具体案例,所以《高尔夫规则》中专门有一条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公平”原则。
规则1-4
规则中未明确的问题
如果因为出现任何未能在规则中涵盖的问题而发生争议,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裁决。
在有裁判员参与的比赛活动中,如何把握这个“公平”的尺度就很有讲究了。为此,《高尔夫规则判例》专门列举了一些典型情况对这个“公平”问题进行解释,感兴趣的博友不妨从中好好咀嚼咀嚼:在规则意义上到底怎样才算“公平”?
判例1-4/1
问:A上杆时,B突然掉了一个球在地上,滚到离A的球6英寸处左右,把A吓了一跳,导致A打一剃头球。从公平的角度而言,A是否可以重新击球?
答:不可以。各种突发性干扰是球场上存在的一种常态,球员必须接受这种现实。
记得曾有球友问到过类似的问题:被同组的干扰打坏一杆后能不能重打?按照这个判例显然不行;当然,同组的也并非因此而可以肆无忌惮第制造干扰,还是有规则管着的——如果制造干扰者被投诉,最严重的可以被直接DQ。
判例1-4/2
问:A在潮湿的泥沙地上击球后,球黏在了球杆面上,如何处置?
答:按照公平原则,A应在最接近杆面黏住球的位置抛球,不罚杆。
这种事俺曾经亲眼看到过。需要说明的是,击球的那一杆必须计算。
判例1-4/3
问:旗杆被人开玩笑拔出来插在离球洞位置很远的果岭上,球员攻果岭时不知道这个情况,直接对着旗杆进攻,发现这一情况后能不能重打?
答:不能,按照公平原则,无论有利还是不利,球员都必须接受这一结果。
也遇到过有球友在场上抱怨:“这地方不应该是这样的”或“这怎么打”等等——显然,按照这个判例解释的“公平”原则,“接受现实”是唯一的选择。
判例1-4/4
问:A差点被后一组的球击中自己,一气之下用球杆把这个球打了回去;A是否算练习击球或打错球?
答:不是。但是,按照公平原则,A将在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也就是说,A出于气愤而打后一组打过来的球,虽然既不算是“练习击球”也不算是“打错球”,但同样要受到处罚(结果是一样的)。
俺遇到过一次真实的案例:我们这一组都上了果岭,忽然不声不响从后面飞过来一个球落在旁边,把同组一哥们吓得够呛——球差点直接砸在他脚上;哥们气得大骂,一推杆把球敲出去老远:当时还真不知道这也是要罚2杆的!
话又说回来,即便是当时知道有这么个判例,俺也肯定不敢在这种情况下“冒天下之大不讳”提什么“罚杆”的茬,嘿嘿。
判例1-4/5
问:在障碍区,A的球受到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但这个妨碍物上面恰好有散置障碍物,如果移走妨碍物肯定也会动到散置障碍物;按照规则24-1,A有权移走可移动妨碍物;按照规则23,A又无权移走散置障碍物,该怎么处置?
答:按照公平原则,A可以移走这个可移动妨碍物,不罚杆,但随后必须将散置障碍物放回尽可能接近其原来的位置,否则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2杆。
判例1-4/13
问:比杆赛,A的球在沙坑中,试挥杆时球杆触及到了沙面;A的同组比赛者告诉他这是违规的,但A并不认为违规,又继续试挥了几次且又都碰到了沙子,应如何处罚?
答:由于同组比赛者已经告诉A这种行为是违规的,故判例1-4/12的第三个原则不适用,A一共要罚4杆:第一次触沙罚2杆,后面的几次触沙罚2杆。
所谓“判例1-4/12的第三个原则”是指:如果球员的同一种行为多次违反同一条规则,只处罚一次,不重复处罚。例如,在沙坑中多次试挥杆、每次都触到了沙,一共只罚2杆,而不是有些球友认为的碰一次沙罚一次。
但这个判例的不同之处是,A第一次触沙后同组的已经提醒他是违规的,所以再犯还得罚。
判例1-4/14
问:比杆赛,A的球在沙坑中,试挥杆时球杆触及到了沙面;A击球后,球仍然落在同一个沙坑,在打下一杆之前时又试挥碰到了沙,如何处罚?
答:由于是两次击球之间发生的违规行为,故判例1-4/12的第三个原则不适用,A一共要罚4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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