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线”惹的祸:公平规则的运用
(2011-07-10 2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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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 |
分类: 规则探讨 |
规则1-4 涉及到规则中未能予以明确的问题时
如果出现争议且无法在规则条文中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直接依据,则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由于高尔夫运动本身的特点所致,既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球场,在同一球场上遇到的情况也千变万化,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靠区区34条“规则”显然不可能事先都涵盖到下场后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经常可能难以完全按照规则条文“对号入座”;上述规则1-4最重要的作用,便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最终”的解决办法——公平原则。
博友短铁在跟帖中说到了这么个案例:
四人二打二比洞。A和B是同伙,两人的球上果岭后不在一个推击方向;A为了给B带线,故意把球推到B的球后方附近后再往洞口推,随后,B参考A的推击线路推球入洞。
A的这种做法就是“规则中未能予以明确的问题”。
理论上说,A怎么推杆是他自己的事,但高尔夫比赛本来就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用球杆对一个球经过一次或数次连续击球将球打入球洞的过程”(规则1-1),A故意不把球往球洞推,显然与高尔夫精神相悖,因为高尔夫“不能这么玩”,这种做法违反了规则1-4的“公平原则”,必须受到处罚:比洞赛取消其本洞资格,比杆赛罚2杆。
更进一步,短铁说的案例属于“四人四球赛”,A和B是“伙伴(Partner)”关系,A的违规还会牵涉到B也挨罚——规则31-8:如果一名比赛者违反某条规则的行为有助于其伙伴的打球,两人须受到同样的处罚。
所以,如果是比洞,不管A和B的杆数如何,两人都要取消这一洞的资格(多少杆都是输);如果是比杆,两人都要加罚2杆。
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还有如:
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选择“最近补救点”脱困时,需要用脱困后使用的球杆来测量最近补救点位置;假定不可移动妨碍物离果岭的距离不到一百码,而球员表示下一杆要用3号木(其实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个更理想的补救点),便属于“不合理要求”,不会得到裁判员采纳;如果没有裁判员在场球员自己这么干了,则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加罚2杆。
曾经还遇到过这样一个好玩的事:
球友A的球落在一个“很难受”的位置,旁边刚好有一个小配电箱(不可移动妨碍物),但并不对他正常击球造成任何妨碍;A为了找个理由抛球,说:我要往后面打(远离果岭方向),这个配电箱影响我挥杆了!要抛球。
我向A挤挤眼睛:你想的倒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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