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使人进步:体会规则的“公平”尺度
(2011-06-21 19:22:37)| 分类: 规则探讨 |
俺当时的第一个反应是“Lost ball”:规则的定义很清楚,如果在5分钟之内没有找到初始球或虽然找到了但无法辨认自己的球时,视为球“遗失”。
当时这样答复问询的球友后,想来想去总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回到办公室便赶紧把判例搬出来,一翻,立刻冒汗:果然错了!
判例27/11(原文翻译)
问题:A和B开球后球静止在同一区域,两个球都在,由于两人打的都是一样的球,又都没有在各自的球上做标记,无法区别出到底哪个球是谁的,按规则应如何处置?
答:由于A和B都无法辨认自己的球,两个人的球都视为遗失——见“遗失球”的定义。
俺就是因为有这个判例的印象,所以才那样回答球友。
且慢——
判例27/12(原文翻译)
问题:A在发球台打了一个暂定球,和初始球在差不多的位置,但两个球的特征完全一样,无法区别出哪个是暂定球、哪个是初始球;按照“公平”的原则(规则1-4),不管在5分钟内是找到了一个球还是两个球,都应按以下方法区别对待:
情形1
处置
情形2
处置
情形3
处置
情形4
处置
上述判例27/12中的第四种情形便是球友咨询俺的案例的正确答案。
回到Star兄讨论的案例。
如果A和B都不能对自己的球进行区别,依据判例27/11,只能判两人的球都遗失;能不能区别(譬如根据球的新旧程度等)则是关于“事实”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咬定没有打错、另一个人咬定就是打错了,就得由裁判根据现场取证的结果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如果是规则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则条款“对号入座”的,则判罚起来会很简单;遇到规则没有明确的情况时,得根据“公平”原则:
规则1-4 涉及到规则中未能予以明确的问题时
如果出现争议且无法在规则条文中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直接依据,则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则到底怎样处置才是“公平”?因为每个人的角度和看法都可能不同,同一件事给出的观点可能完全不同;作为裁判人员,判罚的依据只能是《判例》,而不能简单根据个人的理解。
琢磨规则问题之所以好玩,就是因为其中奥妙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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