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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探讨:蒙队长到底犯了哪一条?

(2010-12-07 20:47:22)
分类: 规则探讨

前一阵子蒙队长在海口观澜湖挪走广告牌挨罚的案例已经有很多球友都关注到了。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罚蒙队长究竟依据的哪一条规则?

 

俺和一些对规则问题感兴趣的球友探讨过这个问题,一致的回答都是:因为那块广告牌已经被当地规则规定为“不可移动妨碍物”,蒙队长马大哈没有看当地规则,自作主张把广告牌搬走了,所以要罚。

俺问:为什么搬走了就要罚?规则24-2(关于不可移动妨碍物)也只是说到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么!

说不出个所以然了。

 

实际上,蒙队长挨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搬走了广告牌本身,而是因为他搬走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规则13-2——改善挥杆区域。

 

规则13-2规定:球员不得改善其试图站位或挥杆的区域,否则罚2杆。

罚蒙队长杆是依据判例13-2/15:

问:球员的挥杆受到了不可移动妨碍物影响,球员和他的球童经过很大努力把不可移动妨碍物给移走了,要不要罚杆?

答:要罚杆,因为违反了规则13-2。不可移动妨碍物是固定不动的物体,规则13-2禁止球员通过移走任何固定不动的物体来改善其挥杆区域。

 

这里面涉及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概念。

规则定义:“妨碍物”指任何人造的物体。当妨碍物可以比较轻易地移动且不会对比赛造成不正当延误、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坏时,称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称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蒙队长的那块广告牌显然是“妨碍物”。但是,这块广告牌明明是可以“轻易移动”的,搬走广告牌既没有对比赛造成不正当延误、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坏,为什么又成了“不可移动妨碍物”?

这又涉及到规则赋予委员会的权力:规则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当地规则”将“可移动妨碍物”定义为“不可移动妨碍物”——此正如委员会可以通过当地规则将球车道定义为“球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样的道理。

 

蒙队长遇到的正是这种情形。

而蒙队长犯错误的根源,在于这哥们太过自信,凭经验理所当然地将那块广告牌当成了“可移动妨碍物”,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或不懈)去看这次比赛的“当地规则”。

(当地)规则说不可移动就是不能动,哪怕你能用一个手指头挑起来也不能动,否则就罚你没商量——就像用黄桩圈起来的地方,哪怕里面一滴水都没有,那也是规则定义中的“水障碍”,你就不能在里面完全像在球道上一样行为。

 

讨论到蒙队长这个案例时,双子老弟提出组委会不应该把那块广告牌放到球道上,否则蒙队长也不至于如此气急败坏。

俺倒不这样认为。

规则讲究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不管那块广告牌是放在哪里,对所有参赛球员都是一样的影响,谁让你把球打到那去?这就是典型的“球员必须接受自己上一杆击球的后果”。

再说了,即便是不小心把球打到了那儿(因为谁都不是神仙,不可能真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指哪打哪”),规则也允许你接受免罚杆补救,并不会无端造成你的损失;你非得自以为是不把规则当回事,罚杆了还能怪谁?

只能是“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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