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大俗大雅的两个案例
(2010-10-16 15:05:55)| 分类: 规则探讨 |
看到了大俗大雅提出讨论的“认真”活动两个案例,博友们也就此发表了各自的高见。
案例1
C1为左狗腿的短4杆洞,朱先生开球未穿出障碍区,进入红桩标注的水障碍区,尽管是水障碍区但并没水而是野草,球位于很长的野草中,当然此时可以:一是在此球位上打,二是按水障碍进行补救。
在球位旁边2杆范围内且不靠近球洞的地方有一片短草区,朱先生问能否宣布不可打而在此罚1杆抛球,我考虑后说可以。此案例在晚宴上与大家共享时,大家意见不一,后致电风尘子,风兄说不可以。
我(大俗大雅)认为可以的理由为:根据公平性原则,罚1杆且抛球在障碍区并未得利;另外参照沙坑宣布不可打罚杆原则,所以我认为是可以的。
飞虎队留言:你的理由不成立,应该严格按照水障碍区处理(水障碍区的认定以其标记为根据,跟有否水存在无关);大俗大雅答:可能还未出现这样的案例,谁愿意在障碍区补球呢?
分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两个相关的规则问题:一是关于“水障碍区”的定义,二是宣布“不可打”。
首先来看水障碍区的定义(规则原文翻译):
“水障碍”包括球场范围内所有的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敞开的灌溉水渠(无论其中是否有水)及其他类似区域。
水障碍中的所有地面和水面都属于水障碍区的组成部分。
如果用桩来标识水障碍范围,则桩本身属于在水障碍之内,水障碍的界限则以桩的最外围连线为准;如果同时用桩和标识线标识水障碍,则桩用来标志“水障碍”、标识线用来划定水障碍区的界线范围。
用标识线来划定水障碍的界线时,标识线本身属于在水障碍之内。
水障碍的边界同时垂直向上和向下延伸。
只要球触及到了水障碍的边界,都视为球已经“进入了水障碍区”。
用来标识水障碍的桩属于“妨碍物”。
“侧面水障碍”是水障碍的一种特别情况;当现场条件不可能按照规则26-1b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补救,或委员会认为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补救不切实际时,可以将水障碍或水障碍的某一部分标定为“侧面水障碍”。
侧面水障碍中的地面和水面都属于侧面水障碍区的组成部分。
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一是既然找到了原来的球且还没打补球,时间也不确定是否超过5分钟,应该继续打这颗球。二是既然已经决定回去打补球,就说明已经确认了球已遗失,此时不管是否找到都是遗失要去补球。
飞虎队留言:朱先生补完球后该球应视为比赛中球,不可再打原用球(所记罚杆有效)。如果尚未补球,则另当别论;大俗大雅答:朱先生并未补球,是在去补球的路上。
小鹰留言:我也出现了第二种情况。开球蹭到了树叶,正好逆光,我是没看见球的落点,球童说看见方向了,不用打暂定。都开完球后去找球,球童跑到蹭到的那棵树下找,我说肯定不会在这里,撞的不是树枝,肯定还在前面。于是我让她顺着方向在220-240码左右找球,我跑回去打暂定。我重新站在发球台的时候应该不足5分钟,同组的在打第二杆,我只好等她们打完。我打暂定的时候肯定是超过5分钟了,等我回到球道的路上恰好看到第一颗球,于是就打了这一颗,看来也是违规了。
米卡留言:朱先生遇到的第二种情况,我理解是只要宣布遗失球,或者满了5分钟,即使发现第一颗球也不能再继续打。
分析:
这种情况在平时下场时经常会出现,本来不找了,结果又偶然看到了初始球。
关于“遗失球”的处理情形比较复杂,就大俗大雅提出的案例而言倒相对简单:因为朱先生还没有将另一个球投入使用(没有补球),所以关键是看同组的发现朱先生的初始球的时间是不是已经超过了“5分钟”——在没有专门计时的情况下,也就只能“凭感觉”来判断了。
顺便说一下,在正式比赛的情况下,如果同组球员不能明确提供证据证明某球员找球的时间超过了5分钟,则裁判是不会判罚其超时的。
借这个案例还可以讨论一下几种常见情况:
(1)大概大概的找了三两分钟初始球,觉得“没戏”了,不找了,主动放弃,然后回原地重打;打完后又发现了初始球——这种情况属于初始球已经“遗失”。
像小鹰说的那种情况,“我打暂定的时候肯定是超过5分钟了”,这个属于对规则概念的认识错误,因为规则27-2规定的非常清楚,“打暂定”只能在开始找球之前,一旦开始找球了,就不存在再打暂定的问题(不允许),小鹰回去再打,事实上是已经接受了“一杆加距离”的处罚,打出去的球是“使用中球”。
另外,从小鹰描述的过程来看,他实际上还是用初始球完成了那个洞,而且也没有在下一洞开球前进行纠正,此属于严重违反规则20-7(从错误的地方打球且有明显获利),应该被DQ。
(2)“只要宣布遗失球,即使发现第一颗球也不能再继续打”——这是不对的,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虽然宣布了遗失,但还没有打下一杆,5分钟之内发现了初始球(不管是谁发现的),就必须继续打初始球。
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A刚刚说“不找了,算遗失球吧”,B马上就在石头夹缝里为A找到了球,让他继续打;A不干(因为初始球明显极难打),说“我已经宣布遗失了”——但实际上按规则A只能打石头缝里的初始球。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5分钟之内找到了初始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发现的或自己发现还是其他人发现的,初始球都还处于“使用状态”,不允许放弃(当然,必要时可以宣布“不可打”)。
第二,宣布遗失,已经回原地打了下一杆(“一杆加距离”),但无意中又发现了初始球。这种情况就不能再去打初始球,因为在将另一个球投入使用状态之后,初始球在规则意义上便已经成为“遗失球”,找没找到都一回事,不会改变其“遗失球”的性质。
特别强调一下:在我们业余爱好者中很容易出现这种做法:找了一会球又说回去打暂定——这在规则上是不允许的,打暂定只能在找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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