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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俗大雅的两个案例

(2010-10-16 15:05:55)
分类: 规则探讨

看到了大俗大雅提出讨论的“认真”活动两个案例,博友们也就此发表了各自的高见。

 

案例1

C1为左狗腿的短4杆洞,朱先生开球未穿出障碍区,进入红桩标注的水障碍区,尽管是水障碍区但并没水而是野草,球位于很长的野草中,当然此时可以:一是在此球位上打,二是按水障碍进行补救。

在球位旁边2杆范围内且不靠近球洞的地方有一片短草区,朱先生问能否宣布不可打而在此罚1杆抛球,我考虑后说可以。此案例在晚宴上与大家共享时,大家意见不一,后致电风尘子,风兄说不可以。

我(大俗大雅)认为可以的理由为:根据公平性原则,罚1杆且抛球在障碍区并未得利;另外参照沙坑宣布不可打罚杆原则,所以我认为是可以的。

 

飞虎队留言:你的理由不成立,应该严格按照水障碍区处理(水障碍区的认定以其标记为根据,跟有否水存在无关);大俗大雅答:可能还未出现这样的案例,谁愿意在障碍区补球呢?

   米卡留言:在确定为红桩圈出的区域内,应该不可以执行2杆内或向后延长线抛球,而是应在桩区域外抛球。可以假设,如果是有水但有深有浅,难道可以从深的地方拿出来抛到2杆内的浅滩来打么。风尘子为比赛制定的规则(也是通行规则)中指出,在规则允许的处置行为中,第1条:除了球进入水障碍区以外,球友在球场上任何地方都可以宣布自己的球为“不可打”,罚1杆,在初始球位两杆范围抛球、或在初始球与球洞连线往后无限延长线上抛球、或回上一杆的位置重打。
   我(米卡)其实也遇到类似情况,三竿洞开球剃头进入红桩区一点点。当时其他球友都已经上了果岭,我就问球童是否可以执行宣布不可打向后延长的规则,球童说可以。但事后就感觉不对,在球车上还反复讨论。虽然是没有水的“水障碍”,但毕竟被标出,应该按水障碍执行。换句话说,在有桩标示的情况下,是什么区域要根据桩来判定。同理,即使是一块完整的草坪,当被标记为修整地时,也要执行修整地规则。

 

分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两个相关的规则问题:一是关于“水障碍区”的定义,二是宣布“不可打”。

首先来看水障碍区的定义(规则原文翻译):

“水障碍”包括球场范围内所有的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敞开的灌溉水渠(无论其中是否有水)及其他类似区域。

水障碍中的所有地面和水面都属于水障碍区的组成部分。

如果用桩来标识水障碍范围,则桩本身属于在水障碍之内,水障碍的界限则以桩的最外围连线为准;如果同时用桩和标识线标识水障碍,则桩用来标志“水障碍”、标识线用来划定水障碍区的界线范围。

用标识线来划定水障碍的界线时,标识线本身属于在水障碍之内。

水障碍的边界同时垂直向上和向下延伸。

只要球触及到了水障碍的边界,都视为球已经“进入了水障碍区”。

用来标识水障碍的桩属于“妨碍物”。

“侧面水障碍”是水障碍的一种特别情况;当现场条件不可能按照规则26-1b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补救,或委员会认为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补救不切实际时,可以将水障碍或水障碍的某一部分标定为“侧面水障碍”。

侧面水障碍中的地面和水面都属于侧面水障碍区的组成部分。

 
分析:
(1)根据水障碍区的定义,朱先生的球显然是已经进入了水障碍区。
没有“水”的地方是不是能称为“水障碍区”?已经遇到很多次被球友问及这个问题。飞虎队的留言很对,对于明确用黄桩或红桩标识出来的水障碍区,不管有没有“水”,当然都属于“水障碍区”,“定义”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俺曾经就规则之“定义”的重要性专门写过一篇博文《一个鲜活的案例:“定义”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有兴趣的博友不妨再参阅一下。
俺对李今亮老师在讲课时说过的一句话一直印象极深:(虽然并没有“水”)既然规则认为是“水”,那你就当它是“水”好了。
(2)进入水障碍区的球不能宣布“不可打”——这个不是“风尘子为比赛制定的规则”。
规则28 不可打之球(规则原文翻译):
除了球在水障碍区外(except when the ball is in a water hazard),球员在球场上任何地方都可以宣布自己的球为“不可打”。
所以,毫无疑问,朱先生不能宣布他那个球为“不可打”,而只能按水障碍区规则补救,这个处置方法本来是不需要太多讨论的,因为规则对这种情况规定得清清楚楚。
大俗大雅从“公平”角度进行的分析看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但当然不可能用这种分析作为宣布“不可打”的理由,原因很简单:“规则就是规则”。在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怎样、不能怎样的情况下,只有按规则执行,别无选择。
譬如,规则规定,静止的球被移动后,罚1杆,且必须将球放回原位。我们不能说:反正是一杆,那就“算”一杆就是,也懒得放回原位了,干脆接着打吧——如果真接着打,那就不是罚1杆的问题,而是罚2杆了,因为规则就是这样规定的:不放回原位则罚2杆。
沙坑中宣布“不可打”的规则不能自然引申到水障碍区,因为规则28对沙坑中宣布“不可打”后应如何处置规定得很清楚,而球在水障碍区时根本就不允许宣布“不可打”,这是完全不同的规定——譬如米卡提到的三杆洞情况,如果真的按宣布“不可打”处置了,那同样也是罚2杆(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案例2 朱先生攻果岭一杆偏右进长草区,找球未果(没人看时间是否超过5分钟),已经坐车回原来的点去补球,这时同组的人发现了他的球,把他叫回继续打。

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一是既然找到了原来的球且还没打补球,时间也不确定是否超过5分钟,应该继续打这颗球。二是既然已经决定回去打补球,就说明已经确认了球已遗失,此时不管是否找到都是遗失要去补球。

 

飞虎队留言:朱先生补完球后该球应视为比赛中球,不可再打原用球(所记罚杆有效)。如果尚未补球,则另当别论;大俗大雅答:朱先生并未补球,是在去补球的路上。 

 

小鹰留言:我也出现了第二种情况。开球蹭到了树叶,正好逆光,我是没看见球的落点,球童说看见方向了,不用打暂定。都开完球后去找球,球童跑到蹭到的那棵树下找,我说肯定不会在这里,撞的不是树枝,肯定还在前面。于是我让她顺着方向在220-240码左右找球,我跑回去打暂定。我重新站在发球台的时候应该不足5分钟,同组的在打第二杆,我只好等她们打完。我打暂定的时候肯定是超过5分钟了,等我回到球道的路上恰好看到第一颗球,于是就打了这一颗,看来也是违规了。

 

米卡留言:朱先生遇到的第二种情况,我理解是只要宣布遗失球,或者满了5分钟,即使发现第一颗球也不能再继续打。

 

分析:

这种情况在平时下场时经常会出现,本来不找了,结果又偶然看到了初始球。

关于“遗失球”的处理情形比较复杂,就大俗大雅提出的案例而言倒相对简单:因为朱先生还没有将另一个球投入使用(没有补球),所以关键是看同组的发现朱先生的初始球的时间是不是已经超过了“5分钟”——在没有专门计时的情况下,也就只能“凭感觉”来判断了。

顺便说一下,在正式比赛的情况下,如果同组球员不能明确提供证据证明某球员找球的时间超过了5分钟,则裁判是不会判罚其超时的。

借这个案例还可以讨论一下几种常见情况:

(1)大概大概的找了三两分钟初始球,觉得“没戏”了,不找了,主动放弃,然后回原地重打;打完后又发现了初始球——这种情况属于初始球已经“遗失”。

像小鹰说的那种情况,“我打暂定的时候肯定是超过5分钟了”,这个属于对规则概念的认识错误,因为规则27-2规定的非常清楚,“打暂定”只能在开始找球之前,一旦开始找球了,就不存在再打暂定的问题(不允许),小鹰回去再打,事实上是已经接受了“一杆加距离”的处罚,打出去的球是“使用中球”。

另外,从小鹰描述的过程来看,他实际上还是用初始球完成了那个洞,而且也没有在下一洞开球前进行纠正,此属于严重违反规则20-7(从错误的地方打球且有明显获利),应该被DQ。

(2)“只要宣布遗失球,即使发现第一颗球也不能再继续打”——这是不对的,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虽然宣布了遗失,但还没有打下一杆,5分钟之内发现了初始球(不管是谁发现的),就必须继续打初始球。

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A刚刚说“不找了,算遗失球吧”,B马上就在石头夹缝里为A找到了球,让他继续打;A不干(因为初始球明显极难打),说“我已经宣布遗失了”——但实际上按规则A只能打石头缝里的初始球。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5分钟之内找到了初始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发现的或自己发现还是其他人发现的,初始球都还处于“使用状态”,不允许放弃(当然,必要时可以宣布“不可打”)。

第二,宣布遗失,已经回原地打了下一杆(“一杆加距离”),但无意中又发现了初始球。这种情况就不能再去打初始球,因为在将另一个球投入使用状态之后,初始球在规则意义上便已经成为“遗失球”,找没找到都一回事,不会改变其“遗失球”的性质。

特别强调一下:在我们业余爱好者中很容易出现这种做法:找了一会球又说回去打暂定——这在规则上是不允许的,打暂定只能在找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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