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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的事儿:拿到了新版判例书

(2010-09-07 09:39:15)
标签:

休闲

分类: 规则探讨

刚刚收到好友国家级裁判L老弟专门给俺寄来的2010-2011版《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高尔夫判例》),特别特别的高兴。

“规则”是四年一修订,“判例”则两年一修订,且“判例”本身就是高尔夫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则”的“定义”明确指出,“规则(RULE)”包括了“RULES OF GOLF(即34条规则)”及“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即判例)”之关于规则条文的解释和说明。

俺第一次见到“判例(2008-2009版)”这个东东还是前年在武汉参加初级裁判考试,乍看之下既好奇又吓一大跳:沉甸甸的厚达几百页,密密麻麻的一个中文字也没有!

说老实话,当时拿到那本判例后,除了大致翻了翻看看新鲜外,好几个月时间一直就躺在书柜里,从来没有认真阅读过,甚至连应该这么看都没弄懂——再说,考初级裁判也根本用不着涉及到“判例”。

第一次正儿八经看“判例”是在去年去珠海参加中级裁判考试前。在出发备考前,李今亮老师告诉我,不看判例考中级裁判是肯定过不了关的;后来又请熟悉的“过来人”给提供了一些中高级裁判考试的题例,一看还真得学习判例才行。

“判例”的最大好处是:规则委员会每年都会收到和整理发生在世界各地的大量规则实际运用案例,非常具体、非常直接;一旦作为“判例”纳入了《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其他人再遇到类似问题时就可以“照葫芦画瓢”,十分管用。

俺曾经特别观察到:专业裁判人员下场执法时,一般都不用带《RULES OF GOLF》,因为他们对34条规则早就倒背如流了;但《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却是必须随身携带的、必不可少的现场执法工具,遇到比较复杂的“Ruling”可以随时查阅。

当然,学习“判例”绝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是深入理解和对照运用规则条文不可或缺的途径。

举最近俺遇到的两个实际例子。

 

例1

在大连打完长兴岛回酒店的车上,两推提出一个问题:A和B的球都上了果岭,A先推;B因为“偷懒”而没有把自己的球先Mark拿起来,后来一看A推出来的球有可能撞到自己的球,便赶紧去做Mark把自己的球拿起来——这个过程有没有问题?

有的说应该罚B,因为他的球上了果岭后没有先做Mark拿起来——这个显然不对,因为规则是规定球上果岭后“可以”做Mark拿起来并擦拭,但不是“必须”拿起来。

有的说要罚A,因为人家的球还没有做Mark他就开始推杆了,如果B不把球拿走,万一碰到,岂不是要罚A两杆?——这个也没有依据,规则并没有说在果岭上非得等大家的球都做Mark拿起来后才能推杆。

也有的说谁都不应该罚。

当时俺也觉得没有准确的把握来回答,便告诉两推等俺仔细研究研究再说。

回来后俺求助于“判例”,马上就清楚了。B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则1-2(对球施加影响),即B在A推杆后去拿起球的行为有可能影响A的球的运动,所以B要被罚2杆。

 

例2

破八在博文中提出一个规则问题:眼看着球有可能滚下水,跑过去把球挡住,球员罚2杆(也是违反规则1-2);破八问:是不是在球被挡住的地方打下一杆?孺子牛做了回答,说应该回原地打下一杆。

俺乍一看也有点犯迷糊,赶紧翻“判例”;结果判例1-2/5.5说的非常清楚,这种情况就应该在球停下来的地方打下一杆。

 

如果仅仅是只读规则条文,遇到很多需要实际运用规则的情况时,确实不太容易准确弄清楚处置方法,“判例”就是无价之宝。

 

非常感谢L老弟费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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