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有益:关于规则的学习和运用
(2010-06-17 1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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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规则探讨 |
拙文《一个造成迷惑的规则问题:真的不能碰草么》引起了不少规则爱好者的兴趣,分别从各个不同角度发表了很多令人启发的高见,俺自己也受益匪浅——尤其是难得有专业人士(俺猜应该是)不厌其烦的引用判例资料进行详细分析,非常有说服力。
《高尔夫球规则》虽然只有区区34条,但其涵括的内容确实有那么点“博大精深”,实际运用起来更简直是复杂无比;曾经向一些资深的专业裁判讨教:既然规则条款不能包括所有可能在场上出现的问题,则作为裁判人员在场上工作时,究竟应该怎样使用规则?
得到的答案总结起来有三点:
第一,凡规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照办。
譬如,规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比杆赛中不击球入洞(“ok”),你就不能在旗洞边把球一捞走人;规则明确规定了必须在“一杆范围”抛球的,你就不能在“两杆范围”抛球,等等。
第二,难以直接运用规则条款、但判例中有说明的,按判例的做法处理。
一般规则爱好者不容易注意到“判例”的法定用途。实际上,《高尔夫球规则》的“定义”部分明确指出:“规则”一词既指《高尔夫球规则》、也包括了《高尔夫球规则判例》、当地规则、委员会制定的比赛条件。
譬如,球员在果岭上踩踏了自己的推击线,是不是一定要罚?判例16-1a/12说的很清楚:如果球员是有意踩踏的,则要罚;如果是偶然踩踏的且没有改变推击线状况,则不罚。
“判例”是用场上发生的各种实际情形对规则条款进行非常细致的解释,并非常具体的示范应该如何运用规则条文处理各种个案,内容相当的丰富、覆盖面相当的广,涵盖了一般比赛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种种稀奇古怪的情况(如球上粘了虫子怎么办、球位旁边有毒蛇盘踞怎么办等等)。
《高尔夫规则》是四年一修订,且修订的内容一般都不会太多;而《高尔夫球规则判例》则是两年一补充和修订,从全世界范围汇集到规则委员会的案例信息中不断丰富。
第三,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都有困难,则由裁判人员按照“公平”的原则和相关规则条款的精神去酌情处理。
第一种做法最简单,所谓“照章办事”,熟悉规则条文就可以;第三种做法最难,要全面考验裁判人员的专业水平;第二种做法最管用,只要判例中有的,照搬就是——当然,前提是要非常熟悉“判例”,所以,裁判人员在场上工作必备的工具之一,就是随身带着那本厚厚的《高尔夫球规则判例》,以备一时之需(顺便说一句,裁判人员好像很少有带《高尔夫球规则》这本小册子下场的,因为他们对那些明确的规则条文早就倒背如流、熟悉得不能再熟悉)。
俺个人的体会是,业余爱好者如果真要实实在在提高自己的规则学习水平、不断增加对相关规则问题的深度理解,就一定要抽时间好好研读《高尔夫球规则判例》——譬如,关于到底怎样才算“测试障碍区条件”,便专门有判例说明。
我们来看判例13-4/0.5:
“规则13- 4a测试障碍区条件的含义”——
答:所有能够比通过站位而获得更多关于障碍区信息的行为;站位时部分将脚踩进沙子或泥里不属于测试障碍区条件。
不构成测试障碍区行为的例子:
·在障碍区(或其他类似的障碍区)站位时(包括试挥杆时)往下踩脚。
·在障碍区内放置物品(如球杆、沙耙)。
·倚靠在已经接触到障碍区地面或水面的物件(如沙耙之类)上(不包括球杆)。
·用球杆以外的其他物品(如毛巾等)触碰障碍区,或:
·按照规则要求用球梯等标识球的位置。
测试障碍区的条件、违反规则13-4a的例子:
·超出正常站位或试挥杆的需要而过度用脚踩踏。
·通过站位的过程填平脚印(即不断变换站位或调整挥杆准备)
·有意在障碍区的沙子、泥土、水中插入沙耙等物(规则12-1寻找球的情况例外)。
·用沙耙、球杆等平整沙坑(不包括规则13-4的例外情形2)。
·踢障碍区的地面或水。
·在沙坑中试挥杆时触及沙子(不包括规则13-4的例外情形3)。
再看判例13-4/8:
“怎样的情况视为触及了水障碍区中有草的地面?”——
问:当球员的球位于水障碍区时,何时视为球员的球杆触及到了水障碍区长草的地面、违反了规则13-4b?
答:球员将长草挤压至足以支撑球杆重量的程度时,视为球杆触及地面。
还有判例13-4/4:
“障碍区试挥杆时球杆触草”——正好回答了在障碍区能不能碰草的问题:
问:球员在水障碍区中试挥杆,球杆没有触地,但碰到了长草,要不要罚杆?
答:不罚杆—见规则13-4注释。但是,球员必须确保这一行为没有违反规则13-2(改善击球环境)、没有构成测试障碍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