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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打之球”的进一步演绎

(2010-01-06 19:40:17)
标签:

休闲

分类: 规则探讨

原版《高尔夫规则》小册子在封底印了一段话,看起来有点像武侠小说中那些武林秘籍的“总纲”性质:

在球的现状下打球;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如果你两者都无法做到,则要按照“公平”的做法去处理;为了知道怎样做才是“公平”,你便需要学习和了解高尔夫规则

球场上的情况千奇百怪,很多时候确实既没有办法“在球的现状下打球”,也没有办法“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所以,在《高尔夫规则》中专门就这样一些典型情形规定了“公平”的处置方式,例如:

第一,确实已经根本不可能在“现状”下击球的情形,如球进入了水障碍区、超出了球场的法定范围(OB)、无法找到(遗失球)等,只能在付出罚杆的代价后按规则规定的方法接受补救。

第二,大体上是因为球场的“非自然状态”而造成难以正常击球的情形,如球位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变电箱、球车道、喷淋设施等人造物体)的影响,或球进入球场的整修地、临时积水等异常区域,都可以按规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无罚杆补救。

第三,大体上是由于球员自己击球失误的原因而造成击球困难,又不属于规则中可以接受无罚杆补救的情形,于是,便有了规则专门规定的一条(规则28):“不可打之球”,也就是你可以选择用罚1杆的代价来“买”一个更好的击球机会。

实际上,规则28所对应的处置情形,很多都并非绝对的“不可打”,只不过是规则给我们提供的另一种“公平”选择。譬如,球被打到了杂石堆里,只要你不怕把杆子打坏,照样“可打”;球被藤蔓缠住,只要你不怕计算杆数,有什么“不可打”?——干上个10杆、20杆的还怕打不出来?

我们下场时经常可能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况:球落在球车道上,准备接受无罚杆补救;但在“法定”抛球范围都是树丛什么的,有的球友便会以“没法抛球”为理由,而选择超出“法定范围”的其他“能抛球”的区域抛球,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行为,“后果很严重”——如果已经把球拿起来了,要么只能咬牙在“没法抛球”的法定范围抛球,“文责自负”,下一杆怎么打就只好自己看着办了;要么就得因为“静止的球被球员自己移动”,先罚1杆放回原地(球车道),再合计下一杆怎么办。

像这种案例,最好的做法是先不要去动球,好好观察一下球位周围的环境,看有没有可能在无罚杆的情况下找到可以抛球打下一杆的法定范围;如果没用,要么就干脆“在球的现状下打”,譬如,拿一支不怎么心疼的短杆,用打“剃头球”的办法,先把球弄出球车道再说;再就是充分利用规则,宣布这个球为“不可打”,罚1杆后按规则28规定的三种方法之一去补救,具体再看哪种补救方法对下一杆击球最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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