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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事件过去没有几天,最近又被哈尔滨天价鱼刷屏。根据披露的情况,游客一行30余人到哈尔滨某餐厅就餐,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游客认为实际就餐10.4斤,而餐厅按照14斤收取,双方发生纠纷。游客对于价格398一斤并无异议,当地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后也认为鱼的价格398一斤属于明码标价,无权查处。又根据黑龙江卫视调查,对于鱼的价格,餐厅老板称该种鱼冬天稀少,其进价在每斤就要一百七八十,之所以买到398一斤,是由于春节工人工资高,成本就得三百多了。而黑龙江卫视调查水产市场价格为每斤五、六十,普通饭店是一百三、四十左右。
投诉人对于价格没有异议,但是投诉发出后,社会舆论的重点不在商家是否将10斤多的鱼冒充14斤的结算,而在于一斤水产市场价格五、六十元,普通饭店一斤一百三、四十元的鱼买到398元一斤,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工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工商部门以明码标价为由不予处罚是否理由充分。
《价格法》规定我国的价格分为三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餐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虽然是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并不是刻意率性乱来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四)及第(六)项涉及价格欺诈,其中第(四)项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目前,大家争议就是明码标价每斤398元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指定的价格欺诈的情形,同时明确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存在误导性的标价行为,即便是明码标价也不一定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价格欺诈。
实事求是讲,《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述的各类具体情形,均与标价398元的情况不一致,很难认定触犯那一条具体规定。但是,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消费者既然认可398元一斤的价格,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尽管存在“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土豪,但是大部分消费者还是对于价格是比较敏感的,既然花费较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肯定是有原因的,而这里的原因包括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价值的认可和品牌的溢价认可,甚至还有市场供求关系的因素。商品和服务本身价格的认可是认为物有所值,市场价格就应该值这样的价钱,而认可价值的信息来源无非是自己市场信息的比较和其他人员的介绍,包括经营者或者与经营者有关人员(例如导游)的介绍,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经营者或者与经营者有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上就是信息的唯一来源了。品牌溢价就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价值以外的、基于经营者信誉、技术、服务等一系列优于市场同类经营者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愿多花的钱。供求关系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因为供应的问题化高价买商品或者服务,春运期间高价买黄牛票就是典型的供求关系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而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如果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市场供应情况等作出误导乃至虚假的称述,造成消费者相信经营者的陈述的情况下作出消费意思表示的,仍然构成价格欺诈,而不能以明码标价为理由推卸责任,市场监督、物价管理部门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处罚。
回到天价鱼事件,从众多媒体调查得知,发生纠纷的餐厅价格显然远远超过同城普通饭店的价格,如果没有品牌方面的溢价和供求关系的影响,普通消费者很难接受高达2倍以上的价格。而从餐厅老板的称述中,进价即与市场价格差距了3倍之多,显然这一点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我不清楚消费者有没有询问定价原因,有没有询问其他饭店的价格,如果老板以进价高、其他饭店也是这个价格的陈述,甚至作出别的饭店没有卖或者是别的饭店价格更高的虚假陈述,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就该是这个价格,进而同意价格的,该餐厅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别的经营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价格欺诈。
尽管投诉的消费者没有投诉价格,市场监督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还是有义务对涉事餐厅的价格形成和消费者接受过程进行调查,以确认餐厅是否采取误导性的标价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单单一句“明码标价”就称无权查处、推出门外,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