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安局邀网民参与破案彰显互联网素养教育的紧迫性
(2009-06-23 16:44:33)
标签:
时事评论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2009年6月23日,北京交通台邀请在下点评“佛山公安局邀网民参与破案”一事,记得当时由于时间关系,只简单谈了几点,今天突然想起这事来,顿觉其中提到的应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地方基层干部互联网、新媒体素养教育的观点,很有现实意义。
“佛山公安局邀网民参与破案”一事与前段时间网上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邀请网民参与事件调查如出一辙。从我所获得的信息看,我基本上能够确定我不赞同他们的做法。显得是那么的幼稚可笑。“躲猫猫”是邀请参与案件的调查,我在当时点评中,批评的同时时还是给予了当地在尊重网络舆论、尊重网民、多少体现了开明开放等方面的肯定的。总所周知,“躲猫猫事件”邀请网民参与事件调查最后不了了之。显然佛山不谙网情和“行市”,没有吸取教训和认真思考过。佛山公安局这一次甚至要邀请直接参与刑事案件侦破全过程:跟随刑警到案发现场伏击、跟踪,还要配合民警亲手抓捕作案疑犯。
法律问题首当其冲。
网民作为网络舆论主体,被邀参与舆论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为一种舆论的主体、普通的公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侦破,恐怕不妥。在法律未对公民有任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网民显然不具备参与侦破案件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部分让渡此项权力有悖国法,邀请网民抓捕疑犯于法无据。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中行使的侦查权、拘捕权有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此类权力为公安机关排他性享有,任何公民、法人与团体无权行使。
二是尊重过了头。互联网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被公认为20世纪最伟大的基础性科技发明之一,我一贯认为网民是互联网的主人,很多高人在网民中,网络舆论淋漓尽致表达社情民意,对于推进社会文明、政治文明的都具有重大作用。而且网民是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通过互联网汇聚民智,征集意见,反映民情社情,听取意见,利用互联网对社会发展服务等等,都是互联网应用的应有之意,但是,因为互联网发展迅猛,网络舆论影响力前所未有,影响力大,网民数量超过3亿,就幼稚地以为网民能解决一切问题,网络舆论至高无上,能代表社会正义,网民就是正义的化身,那就错了,走偏了。是不是网民对某事不信任,都得要网民来参与解决啊?网络舆论、网络监督、网民无法替代更无须替代司法调查。因此,我还是那句话:网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网民能代表什么,不能代表什么;以何种方式来表现尊重,合理、合法,又有效,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三就是全社会尤其基层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要加强互联网、新媒体素质教育。上述事件显现全社会加强新媒体素质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种素养包括互联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功能,互联网的基础应用、网络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网民心态特征与社会因素、互联网新技术发展趋势等。
总之,不知道如何尊重网络舆论,怎么尊重网民的意见,舍本逐末、盲目献媚网民、哗众取宠。是目前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果不加强新媒体素质教育,这类事情必定接二连三冒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