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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

(2011-10-20 07:41:42)
标签:

汽车

分类: 北京旅游租车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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