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有效期将延长至90天
(2009-11-06 07: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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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北京旅游新闻 |
据悉,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明确,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年底前即将发布实施的首个《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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