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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字别瞎写---写了拘留15天

(2009-05-14 1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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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北京租车价格
   本报讯(记者/杨大正曲广宁实习生/冯建叶)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了一个“操”字,福田区法院据此对其作出拘留15天决定。

 

  昨日,陈书伟告诉记者,5月8日被释放后,他立即向深圳市中院申请了复议,但是被驳回。随后,陈书伟再一次向省高院递交申诉,要求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

  据陈书伟介绍,昨日省高院已签收了申诉书,而福田区法院也已同意他用写有“操”字的上诉状向深圳市中院上诉。他还向记者出具了福田区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专用票据。

  对此,福田区法院也作出了回应———虽然法院收了陈书伟的上诉费,但是仍在审核中,对于是否移交没有明确说法。

  缘由屡诉屡败萌发泄愤想法

  为什么在上诉状上写“操”字?陈书伟表明,自己很委屈———他称自己自2004年以来在福田区法院参与的百余场诉讼,都以败诉而告终。“操”字案导火线是去年年底福田法院受理陈书伟诉某通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的30多宗服务纠纷。虽然证据确凿,当地通信公司进行了整改,但陈书伟的5单案子都以败诉而告终。

  这5单案子败诉后,陈书伟感到非常无奈和气愤。这时他萌发了在上诉状上写“操”字来发泄愤怒的想法。

  焦点1.“操”字是否构成侮辱罪?

  福田区法院昨日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操”字的单独使用是否具有侮辱之意属于基本常识。接收、处理上诉状的必然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点陈书伟是十分清楚的,其以粗俗字眼进行侮辱,不仅是对法律、法院的侮辱,也对处理其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侮辱。

  陈书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操”字只是一种感情的表达。语气中虽然带有不满、愤怒的情绪,但是并不是有意侮辱司法机关。“我当时是想表达法官能够讲究操行、道德的意思。”

  同时,法院方面还强调,如果以后再有人在上诉状写“操”字,依然会受到法律处罚。

  2.福田区法院拘留陈书伟是否合法?

  陈书伟在写给省高院的申诉书中写到,上诉状是写给深圳市中院的,福田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申诉人。即使要拘留,也应该由深圳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而且,目前国家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应如何写和禁止写什么。

  对此,福田区法院表示,陈书伟是向该院邮寄的上诉状,并在其中使用粗俗语言,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福田区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也在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之前,所以由一审法院对其进行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存在先判后审?

  陈书伟认为,福田区法院存在先判后审的违规操作行为。原因是福田区法院的拘留决定是在2009年4月8日作出的,而福田区法院直至2009年4月23日才对申诉人进行做笔录调查。而且,福田区法院从没有主动要求申诉人修改诉状。

  福田区法院对此解释为,此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种实施拘留与作出拘留决定相隔一定时间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和拘留难度不同而差别较大。实践中也有许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而拘留决定最终没有实施的情况。福田区法院同时声明,法院多次通知陈书伟来院说明情况并修改上诉书,但一直遭到陈的拒绝,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情况,于4月23日晚上对陈最终实施了拘留。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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