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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行社条例》三大亮点

(2009-05-06 07:20:51)
标签:

旅游

休闲

旅行社

分类: 北京旅游知识

   ●亮点一

  团费报价不能低于成本

  新《条例》规定,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新《条例》还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亮点二

  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三

  旅行社质保金标准提高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行业门槛降低,注册资本由此前的国际旅行社15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入境游的质量保证金降低,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质量保证金标准提高了,表明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国内游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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