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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为目的,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律、法规,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属于特殊主体的,只能由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投资者构成。
2、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3、上述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即可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4、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为目的。其动机则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5、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石头看来规范金融市场,就应该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那些利用谣言欺诈投资者的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