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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留心加班费“被偷”

(2007-10-07 14: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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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黄金周马上就过完了,你加班吗?加班是自愿的吗?如果自愿加班,你清楚加班费如何计算吗?
 

“十一”加班费“被偷”严重

    在港口路一家饭店做服务员的小彦属于想加班的一族。她告诉记者,越是到节假日,店里的生意越好,她们的工作量就越大。“今年十一我还想加班,因为加班可以获得比平时多的收入。现在老板还没有说加班的具体安排事项,也不知道加班费怎么计算,不过按往年的情况,国庆三天每天可能会多给五六十元吧,4号到7号如果加班的话,一般没有加班费,因为老板说这以后可以补休。”小彦如是说。当记者问到她加班费的支付是否合理时,小彦腼腆地笑着说:“可能不合理吧,我也说不清楚。”

 

如何算清“被偷”的加班费

    由于某些工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十一”会安排部分员工加班,有些员工对加班费到底如何计算还不太明白,为了避免本市部分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合理的加班费,记者走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说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十一”的7天长假中,10月1日到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日至7日)为补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补休,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也可以自行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江门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按此规定,企业如果一天只给60多元,也符合国家规定。但是是否合理,可以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10月1日到3日加班能得到3倍加班费。有的劳动者理解为,加班一天能拿3份工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原有的工资不受影响,因此加班后实际应得的日工资约为原来的4倍。

    此外,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及其他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得到补休的,工作一天应得到工资2倍的报酬;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得到本人小时标准工资1.5倍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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