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并且于1950年实施地方自治,台北市成立省辖市的市议会,但欠缺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纵使决议,不仅行政机关不见得采纳,也常常为上级机关所更动。1967年台北市改制为“直辖市”,随着改制后,台北市的权限增加,台北市议会的权限亦较过去扩大。1994年“直辖市自治法”通过后,台北市议会的权限正式得到法律的保障,市议会在地方法规的立法权,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的权限上都较过去有大幅度的改善。


台北市议会大楼,占地面积不大,共十层楼,并不那么雄伟壮观。台北市议会现有议员62名,其中2名为台北原住民(山区一名、平地一名),其他60名议员,按台北各辖区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议员宣誓就职典礼的同一天,由议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议长对外代表议会,在议会开会时负责主持会议,但不参加议会的表决,只有在议会的正反人数持平时,进行关键表决。
一进大厅,一块禁烟的漫画吸引了我们,于是把它拍摄下来
大厅正面

议会内部设七个常设委员会:民政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警政卫生委员会、工务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分别审议大会委付审查的各种议案。每个委员会只由议员凭兴趣参加,但最高不能超过十三人,如果有多于十三名议员报名参加某一委员会,只能进行抽签决定。这样七个委员会的人数会大体相当。议员每人得聘用公费助理6—8人。

台北市议会除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外,尚设有会计室、人事室、资讯室、法规研究室、公共关系室、文书组、总务组、议事组等行政单位,以及民政、财政建设、警政卫生、教育、交通、法规、程序、纪律等委员会办公室。
会议分定期大会和临别大会。定期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每次会期70天,审查总预算会期可延至80天;经市长、议长或议员总数1/3以上请求时,应于10日内召开临时大会,会期不得超过10天。


以上是一楼楼道内的部分书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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