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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奸罪许某自由恋爱社会不良风气廖小利杂谈 |
分类: 社会◇聚焦 |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见过许多强奸案件,但像本案中这个16岁的男孩不打自招成为强奸犯还是第一次见到。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估计这个16岁的许某华一直觉得自己很冤,自己与女友是正儿八经地谈恋爱,然后顺理成章同居,怎么就成了强奸幼女呢?这年头很多恋爱中的情侣不都是这样的吗?不就是因为自己的女友年纪少了点,才13岁嘛,可自己年龄也不大,才16岁,也算是同龄人恋爱吧。
不过,稍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换句话说,只要是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可见,16岁的许某华倒霉就倒在女友才13岁上。尽管许某华与十六岁的许某是在和十三岁的张某“自由恋爱”,但由于张某还只有13岁,属于强奸幼女,势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当然,对于16岁的徐某与13岁的女友恋爱同居被判为强奸罪,社会上也有很多争议。比如许多人认为十六岁的许某是在和十三岁的张某“自由恋爱”,发展为男女关系,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属于自然性行为,并不存在奸淫的问题。所以就不应该以强奸罪论处。也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有漏洞,对14岁以下的性行为,当然不提倡。但不宜对其同龄或年龄相近的男(女)朋友进行判罚,欧美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中国法律如此规定有生搬硬套之嫌。
不管怎么样,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一旦生效,任何人都无权超越法律。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上他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因此希望社会、学校、家庭要以此案为借鉴,积极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多学点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千万不要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