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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暴力手段戴套强奸罪廖小利博客杂谈 |
分类: 社会◇聚焦 |
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子,被告人杨某锭借酒醉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尽管他应受害女子的要求戴套了,但判决书说,其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这本是一桩强奸案,强奸犯理应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使得该案子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李某在遭遇杨某强奸时,奋力挣扎无济于事,眼看难以逃脱,正好自己裤子口袋里随身带了一个安全套,李某无奈表示只好主动要求戴套,被迫了事。
于是有人抓住了这一点,既然李某主动要求带套,说明她已默认这件事,应当不算强奸。如果依此推理的话,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的依据是看是否带套,这显然不符合事实逻辑,也违背法理原则。
无独有偶,去年5月,贵州毕节某中学一位初中英语老师遭性侵,警方以“戴套不算强奸”为由,劝其私了。一时间,“戴套不算强奸”的说辞,引来诸多非议。
我们知道,刑法上明文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杨某很明显实施了暴力手段,受害人在反抗过程中还多处受伤,这些都是最有力证据。
至于戴套与否,其实关系不大。仔细想来,去年饱受争议的华中师大性学教授彭晓辉提出的“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的观点也不无道理。试想,一个弱女子在无力反抗时,戴套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
不过在此也提醒广大女性,法律重在证据。一旦遇到性侵,应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如精斑、内衣裤等,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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