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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路矿学堂纪事二

(2017-07-24 14: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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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唐山路矿学堂纪事二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开平公司总经理那森和山海关铁路学堂(后来改为唐山路矿学堂)的总办梁如浩都希望联合办学,正像那森所说的“为大清铁路和开平公司设立一所联合学校好过于单独设立两所学校,因为这样的话学生可以接受更广泛的教导,同时,我们可以向学生提供综合了铁路工作和普通采矿工作有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因此,在建校的很多事情上双方能够达成一致。
那森许诺输送一些电力工程专家和普通矿业工程专家到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梁如浩欣然接受。梁如浩给那森提供关于唐山新技术学校(路矿学堂)的计划,那森说计划非常合理,唯一的建议是室内游泳池的面积可以更大一点,因为这样对男孩子更有吸引力。关于教师薪酬的提议,第一年300英镑,第二年350英镑,第三年400英镑,那森也不认为过高。在诸如此类的协商的基础上,时任学堂总办的周长龄拟定了协议草案,并于1906年5月26日发给那森。那森同意后于5月31日在天津签订了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大清华北铁路与开平公司应在唐山参与设立和维护一所面向中国学生的工程学校,预计可容纳约140名学生。
2.设立初期成本和维护成本应由大清华北铁路和开平公司共同承担,其中大清华北铁路承担十四分之十,开平公司承担十四分之四。
3.工程学校始终由大清华北铁路或中国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和控制,除非下文另有规定。
4.工程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由大清华北铁路或中国政府其他主管部门任命。教职人员的薪资水平应足以吸引人才。
5.工程学校提供铁路工程和矿业工程课程,如有必要,还可提供其他工程课程。
6.学生无须事先通过大清华北铁路规定的预备考试即可进入矿业系。已经通过规定的考试但在其他方面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入学。
7.大清华北铁路和开平公司将分别派遣约100名和40名学生进入工程学校。如果大清华北铁路或开平公司出于任何原因而派遣少于以上人数的学生,这并不能构成减少其在第2条规定下应履行义务的理由。如果大清华北铁路或开平公司派遣超过以上人数的学生,维护成本在大清华北铁路和开平公司之间的分摊比例应作出相应调整。
8.开平公司派遣的学生一旦进入工程学校,即与其他学生受相同的控制和惩戒约束。开平公司不得干涉工程学校的控制和惩戒行为,不得直接与工程学校管理人员或教职人员商谈有关控制和惩戒行为或任何学生事务,而应与大清华北铁路商议。
9.矿业工程课程的大纲和周期应由开平公司经与大清华北铁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决定。
10.与工程学校有关的所有财产应视为工程学校的一部分。无论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有何变化,对于开平公司为工程学校支付的任何一部分款项,无论是初期成本还是维护成本,开平公司一概无权要求偿还,除非大清华北铁路的常务董事故意违反本协议。
11.只要工程学校仍有开平公司派遣的学生,因本协议而确立的关系以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便继续存在,直到开平公司发出不打算再派遣任何学生的通知。12.工程学校员工的收支账目应由一名有能力的中国会计负责完整、真实地编制。开平公司有权检查该账目,有权向大清华北铁路的总办请求修改账户项目,如有必要,还有权要求将修改请求提交中国省政府做最后决定。
13.未经大清华北铁路事先批准,不允许支付任何异常开支,同时,开平公司拒绝承担任何未经其认可的异常开支。不过,协议双方在此约定,开平公司不得拒绝承担任何合理开支。
14.协议双方理解,在形成10040名学生的结构并配备有关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之后,开平公司除分摊第2条规定下的十四分之四以外,没有对任何非开平公司派遣的新增学生承担任何开支的义务。
15.大清华北铁路与开平公司之间关于工程学校的所有联络均应通过大清华北铁路或其他主管政府部门的总办和开平公司的代理人兼总经理进行。
16.如果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存在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签字人分别是:大清华北铁路总办修家英,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兼总经理那森。协议签订后,那森又提出新的建议。交通委员会授权周长龄修改协议。1907年4月26日,周长龄把修改后第二条发给那森。修改后的第二条为:建筑物和设备的全部初期成本应由大清铁路独自承担,建筑物和设备的所有权自此归大清铁路所有。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成本以及教职人员和学生方面的所有开支应由大清华北铁路支付十四分之十,开平公司支付十四分之四。由于开平公司将利用工程学校培训其中国专家,因此,开平公司也同意支付初期成本的十四分之四,支付方式为:在20年内等额分期付款,每年支付5%。尽管开平公司需要支付初期成本的十四分之四,但开平公司承诺将来绝不索要工程学校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作者:刘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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