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税”:维持王朝稳固的底线
(2017-05-12 16: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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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命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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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实行“什一税”或比“什一税”还低的税率的朝代,的确是民足国富的太平盛世。相反,则是衰世,乱世和末世。
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为争雄称霸,穷兵黩武,不断征收重税养兵征战,民不堪命,社会因而也动荡不安。至秦统一,虽然皇权专制、小农经济、儒家学说动态三角板块已形成了,但基础并不稳固。“收泰半之赋”,甚至更多,使百姓无法生存。徭役、兵役更是旷日持久,无暇事农,造成农业凋敝,农耕经济的基础动摇了,秦的统治也就到头了。汉初以亡秦为鉴,实行“十五税一”比“什一税”还低。汉景帝时,甚至实行“三十税一”,仅仅只相当于“什一税”的三分之一多,百姓的负担大大减轻了,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就提高了。因之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景象。唐初的租庸调制,也大约相当于“十一税”的税率,因而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太平盛世局面。
由此可见,举凡太平盛世的税率都低,基本维持“十一税”的标准;而乱世和衰世都重税盘剥,尤其是苛捐杂税的征收,往往把百姓逼到了死亡的边缘。他们不是沦为所谓的盗贼,奋而群起造反,就是被逼得家破人亡,丧失了一切。所以,“十一税”是维持王朝稳固的底线。
由汉至清,苛捐杂税流弊日甚,早成沉疴。不仅当政者的税额不断在增加,税种不断在增多,而且征收过程,也竟演变成了“坑民”“害民”的过程。
“税外之税”“赋外之赋”往往是“正供”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百姓最苦的最难以承受的正是各种名目的“杂税”和“摊派”。
汉武帝继承了“文景之治”的成果,却葬送了盛世局面。为何?税太重,民不堪命。虽然名义仍在实行汉景帝时的“三十税一”,似乎很轻,但实际上“杂税”的征收远远多于田赋。人头税比汉景帝时增加了三倍多,而且还收“马口钱”“税舟车”所征重于人头税。对工商者所征收的重税使其无利可图,纷纷破产。小农倾其所有,也无法交清如此重税,于是,大批沦为流民,趋于破产,农耕经济的基础也就动摇了。
盛唐也一样。唐玄宗后期,由于当政者的全面腐败,大官僚、大地主疯狂兼并土地,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破坏,享有免税特权的人几乎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他们应交的赋税全转嫁到仅剩的交税者身上,因而赋税实际增加几倍。横征暴敛不足以满足当政者的穷奢极欲,民困民苦之极。在“安史之乱”以前,已经是盛世难再,衰相已成。
唐末,杨炎曾实行“两税法”,按人口和土地亩数分别确定税额,分春秋两季征收。均田制租庸调制废除。本来,这项税制改革对地少的农民有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但实行起来很难。不仅兼并土地者限制不了,而且农民所交实物在换算成钱的过程中,又被暗中操纵市场和金融的官僚和地主所坑害,不等价的兑换,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又增加了几倍。加之,政治日益腐败,国库空虚,苛捐杂税日多,“两税法”也就转变成了“坑民”的手段。
宋朝的重税似乎与“积贫积弱”状态相一致。除征收地租、人头税外,还对住宅、盐、蚕丝、牛皮等商品也开始征税,统称为“杂变之赋”。不只税种增加了许多,每一项征收过程也变成了“坑民”的机会。所谓“折变”,即变换农民一贯所缴的某种实物,用表面看起来等值的另类实物替代,农民被迫以此物易彼物“折变”,这就为恶吏贪官及奸商“坑农”创造了机会。低价收,高价易,一进一出,甚至几进几出,农民的实际负担就增加了许多。
还有所谓“支移”,即变换交纳地点,无形中让农民多出实物和运输费,也是“坑害”农民的又一手法。
明朝的税制改革是神宗时万历年间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即将各类税合一并入田赋,折成银两征收,目的是限制苛捐杂税,但出现了“鞭外有鞭,条外有条”的怪现象。朝廷首先破坏,加征所谓“辽饷”(抵御女真族内犯),“练饷”“剿饷”(练兵围剿农民起义),使明朝的税收总额由初期的二百多万两猛增到崇祯时的二千多万两,所加者即为杂税,超过“正赋”达十倍之多。由此可见,“杂税”害民之深。
清初“杂税”依旧只增不减。有一项仅有一两六七钱的税,“附加费”竟至二三十两;一县正赋三千多两,竟细分为四十多项征收。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使人头税和土地税合一,取消了杂税。但杂税又以别的名目出现了。“耗羡”即是。何为“耗羡”?它指实物,诸如谷米和银两在交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耗。谷米的损耗称为什么“鼠耗”、“雀耗”,即指老鼠、麻雀可能吃食的部分;银两的损耗称为什么“火耗”,即将百姓所交的碎银熔铸为统一的标准银锭所出现的损耗部分。于是,在交了“正赋”之外,还要求交所谓的“耗羡”,以保证所交税足额。如此,被明令取消的“杂税”又以补充捐耗的名义出现了。补充多少?无定制。各地的老鼠、麻雀的胃口都出奇地大,有的竟占到所征丁银的一半。鉴于“耗羡”被官吏分肥,雍正帝又明令:“耗羡归公”,但并未取消,仍向百姓征收。此类“杂税”,一直未废除。
由汉至清,苛捐杂税流弊日甚,早成沉疴。不仅当政者的税额不断在增加,税种不断在增多,而且征收过程,也竟演变成了“坑民”“害民”的过程。像唐的“两税法”,宋朝的所谓“折变”“支移”,明朝的“一条鞭法”及清朝的“摊丁入亩”和所谓“耗羡”,在每一个环节上,贪官和恶吏都挖空心思分肥。
本来,皇粮国税已很重了,百姓倾其所有,也难以承受,还要被各级贪官污吏层层分肥,他们还有活路吗?
在这些贪官污吏看来,征税过程就是发财的机会。“而朱票一出,书役乡保逐层渔利,佐杂营弁群起分肥,刁生劣监肆行包揽。即有自爱之州县,被其牵制,转不能不挟同一气,多立名色,肆意诛求。既无定时,又无定数。”清道光年间直隶布政使的上疏道出一些实情。百姓不怕“正赋”增加,最怕这“逐层渔利”和“群起分肥”。犹如一群群饿狼扑羊,百姓如何招架得了?!尤以“肆行包揽”最为可恶,“例行公务”变成了“商务承包”,其中没有丰厚的利润可图,他们会如此“竞争”吗?百姓最苦的,也不是“多立名色,肆意诛求”,而是“既无定时,又无定数”。“多立名色”总是有数的,估计被征收者,可以拿得出的,而“既无定时,又无定数”则没完没了地征收,百姓岂能不苦?!
由此可见,百姓所缴赋税的多少,不仅反映着小农经济的现状,而且直接关系着王朝的兴衰。
犹以晚清最为典型。由于政治腐败,财政危机,清廷在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及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相继战败之后,被迫所签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诸如《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赔款总额加上高额贷款利息超过了十亿两白银!清廷支付赔款的办法是,直接在“正赋”之外按省“摊派”和向外国银行借款应急。这两种办法其实都把负担直接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了。本来,“正赋”之外以各种名目所加的“俘收”已“数十倍于正供”了,还要摊派巨额赔款,“民之财尽矣,民之苦极矣”,官逼民反,“民变”势在难免。
本来,百姓交血汗钱养着朝廷,结果一次次丧权辱国,割地赔款,又反过来,把一切负担悉数又加到老百姓身上。这样的朝廷,若不灭亡,真是天理难容!
若按清末的人口计算,这些赔款总数平均到每个人头上,达三两白银之多。若再加上摊派过程中的层层分肥、加码,则更多。如此沉重的负担,老百姓如何承受得了?
“摊派赔款”可恶之极,强迫“报效”也令人发指。所谓的“报效”,其实就是强行掠夺、抢劫,与剪径的强盗一样。清廷惯例:每逢内外战事、灾变即向天下富商伸手,尤以徽商和晋商为宰杀的两只肥羊。《清史稿》载:“或遇军需,各(盐)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年,芦商捐银十万两。嗣乾隆中金川两次用兵,西域荡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后藏用兵,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万、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其因他事捐输,迄于光绪、宣统间,不可胜举。……商人困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富商的血都快吸榨干了,如何还能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