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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让无房族绝望!

(2010-09-03 00:50:35)
标签:

房产

法律条文

房价

市场经济

法盲

德国

情感

 (您批评我的观点,我虚心接受。但请您耐心看完全文,不要断章取义,更不要故意扭曲我的本意。我真看够了这样的嘴脸!)

 

    我承认,我不懂法律和金融。但,有很多话,不是只有专家、学者才有资格说的。

我写博文前,多少做过一点功课,对相关的知识,也进行了学习,但如果你们认定我是“法盲”和“金融盲”,这不重要。重要的是:炒房行为的确侵犯了大部分百姓的利益,并且正在源源不断地吸取大家血汗。无论是买不起房,租不起房,还是正在按揭买房的百姓,都深受其害

所以,无论我是不是专家,懂不懂市场规律,作为一个公民,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声音应该有很多种,是不是?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力。

我们喊了多年的经济调控,但房价越调越高。调控不能指望了,我们只好指望法律、法规。

但,如果现行的法律不支持,那就得立法,完善法律。至于以后什么标准才叫违反,该如何判决,是法官的事。我只看,不说话。我上篇博客中所谓的“十年”,很明显是情绪的发泄,看过的各位估计也都明白,却故意要给我带上暴力的帽子。

不是我暴力,是很多人已经太强势。

我以为,无论某些人如何粉饰炒房行为,也无论炒房行为以往多么合理高尚,更无论有多少人故意在曲解我的意思,混淆视听,但我都固执地相信:炒房已经影响到国计民生,已经成了让很多人无家可归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在第一篇文章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试图从现有法律条文中找出其非法的依据,这是为了以最低成本、最快效率将其非法化。

近几日,众多专家、学者通过媒体或留言本人博客,称那些法律条文不适用,并认为我的炒房有罪的提法是早已过时的观点,他们判断我的建议是历史的退步。当然,他们也没有忘记称赞我是“法盲”和“金融盲”。

更有甚者,估计只看标题,还没看文章,就恶言出口,。。。。

进步还是退步,我不想争执。批评,我接受,我以为这也是一种友谊的传递。但漫骂,你可以带回去。

我说过,我不太懂法,我更不识时务。但我依然毫不犹豫地顶自己一票,我坚信我没错!

我的意思是:

如果现有法律不能整治炒房,不能维护升斗小民拥有一个窝的权利,那就必须完善它,也就是立法。

法是人立的,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历史现实进一步完善。而完善这个法的宗旨只有一条:

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炒房,已经深深侵害了这个利益。

我再强调一次:安居才能乐业,连窝都没有,还谈的上什么快乐指数?还谈的上什么中产阶级?还有什么心思踏踏实实的工作?

经济手段调控不了,法律条文又不支持,这不是要让无房者绝望吗?

我们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们得记住:我们自己有房,但我们的儿孙却不一定和我们一样的好命!!

我上文还想表达的意思是:希望整个社会意识到炒房的危害,千万别再把炒房当成什么才华来看。我更想提醒很多所谓的投资专家,如果你不愿意教授弟子们如何倒火车票,那就别再教授他们如何炒房了。

这不是教授,这是教唆。

我也认识一些炒房的小百姓。过去,我没有意识到这有什么不对,甚至还曾经佩服过他们赚钱的眼光。但感谢我的学生,他给我上了一课,他让我明白:炒房,其实真的在有意或者无意地伤害他人的利益。

这不仅仅是投机,而是掠夺。

同时,很多专家动辄用市场经济说事,我举双手赞成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自身肯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否则,经济危机也不可能发生。

市场经济也不可以贩毒,市场经济也不可以囤积粮食,市场经济甚至也不可以倒卖火车票,为什么?就因为这些行为和炒房一样,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我个人以为,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交给市场,放任自流的。比如粮食,比如住房,这些关系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操纵。否则“一旦市场失灵或走火入魔”,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谁来为灾难买单?

最后,再强调一次,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我不是专家学者,我自身对炒房问题如何解决也很困惑。但,我觉得还是应该在自己的博客上说出真实的想法。我即使什么都“盲”,成了瞎子,我也有说话的权力!

同时,我相信,一定会有真正的专家站出来,告诉我们,该怎么办?

 

下面,摘录两位高人的大作,敬以此文,给专家学者们参考。

 

第一,摘自6月7日人民网,作者,未冷 题目是〈海外炒房团,缘何败走德国〉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张涛称,我国房价跟居民收入的比例,比世界上其他国家都高。(44日《京华时报》”

“中国的大城市房价成为世界第一高,比收入至少在中国人10倍以上的德国还要高。这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不是特色,,而是各色、变色。”

“德国政府狙击炒房的“三大杀手锏”一是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制订了详细的“基准价格”,这类指导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产交易有义务参照此执行,在合理范围内浮动。二是对抬高房价者的刑罚威慑。第三是重税限制。”
  “且看:德国法律规定,对于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为“超高房价”。根据德国《经济犯罪法》,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出售者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50%则为“房价暴利”,这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三年徒刑。“

“据记者说,这些“杀手锏”也并非为海外炒房团“量身订做”,对德国国内的炒房者同样适用。“

 

报道二,文章太长,大家自己点开看吧,来源与《北京晨报》。题目是:

京城涨价 热点地区五成购房者为炒房(大家自己去找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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