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出庭申请书
(2018-02-22 16:56:32)分类: 典型案例 |
申请人:徐晋红律师
单位: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万国城MOMA16号楼3层
联系电话:13015472683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白某家属委托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白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受害人李芳霞出庭作证。(李芳霞,女,身份证号码:14263319850115210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宁县)。
白某涉嫌强奸一案,其案件经过一审,发回重审,目前白某案件再次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案件在发回一审法院期间,案件被退回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到看守所要求白某承认强奸,白某拒绝。
作为白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李芳霞的证言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证言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与本案的客观证据不符合,发生关系的卧室床单稍有皱褶,更证明受害人的态度是配合而非反抗,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鉴于原一审法院违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并通知受害人出庭。
一审法院违反了第四条之规定: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九条之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第十三条之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辩护人认为判决无辜的人有罪,比判决有罪的人无罪,是一个代价更高的错误。判决的公正性取决于案件事实,为避免白某蒙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受害人李芳霞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晋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