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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典型抢夺案办案札记

(2017-08-07 09:40:52)
分类: 财产犯罪

一起非典型抢夺案办案札记

三个月前接手一起抢夺案件,案件程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784日一审庭审结束;目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千姿百态,不再是十恶不赦的罪人,普通的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演变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焦躁不安,可以理解,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当事人不仅要求律师既是心理安慰师,又是案件协调员,还要作专业律师-不仅知晓刑事,还要擅长民事原理,付费不多,要求很高。

 

不复杂的案情

2015年底,吴明则(就用真名吧,他现在不关注名誉权,只想别蹲牢),买了二手奥迪车,经人介绍(熟人就能有保证吗?三思)认识并委托刘文科17.5万元(信誉极差的人)代卖此奥迪车-并将该车以及车辆登记证,行车证交付刘文科,无奈刘文科再无音信,人间蒸发。吴明则多处寻找,在太原万国汽贸城发现了自己的奥迪车,随承诺2000元让他人以试车名义开出,中途开走;高志军报案,检方定性为抢夺罪向太原晋源区法院提起公诉。

 

焦躁的“未成年”的熊男人

此案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原因是当事人认为找找关系就可以解决问题,涉案车辆已经退还,律师有何用?

家属多方找关系,即没有办成取保候审,也没有撤销案件;案件按照流程进入下个环节——审查起诉阶段-太原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家属委托了律师因为认识,家属主要作用还是想找关系,律师不承诺能放人,收费很低的。在此阶段会见嫌疑人,暴躁、焦虑、埋怨,愤怒,当事人没有发泄的渠道,把所有的怨气都给了办案律师,不分析案件的情况与流程,只问能寻找到什么关系?能办到何种程度?何时他能出来?

无语---什么叫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无奈---检察官的是很通情达理的,认为当事人也很值得同情,让他供述直接开车的人作为从轻的情节,但是会见时当事人说:马路上找的,不知道下落了。

无言---开庭前的会见,貌似平静的当事人还是问找了法官没有,法官啥态度,压根不关心案件的流程与如何开好此庭,再次安慰后情绪稍好,说开庭把所知道的委屈呈现给法庭。但是整个开庭,当事人在律师面前的滔滔不绝,一大堆道理在法庭上都不说了,都让律师说。

其实很多人出事后的惯性思维就是找关系,其实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花费了很多冤枉钱,没有任何效果,但是当事人仍然执迷不悟;我们的忠告是:对案件的细节定性没有明确,承办案件的人员是不可能随便承诺结果的。

 

焦点-善意第三人的确认

本案检方起诉的理由是:涉案车辆多次转让,受害人高志军属于善意第三人,吴明则从第三人处抢车就构成抢夺罪。

但是辩护人认为,高志军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案卷显示刘文科从吴明则处骗到涉案车辆后,16万元低阶卖给孙埃迎没有买卖协议,没有转款凭证,没有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孙埃迎145800卖给太原万国城高志军,没有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上的名字与孙埃迎非同一人,没有转款客观证据。据了解高志军12万元购得涉案车辆,2015年奥迪车的行情是15万元,高志军以明显低价购车,没有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上的名字与孙埃迎非同一人的情况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检方也没有提供高志军145800的提款以及转款凭证。吴明则对该车的所有权没有丧失,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律师的辩护很有道理,认真的法官都问检察官:不回应一下?不知出庭检察官出于同情被告,还是只走流程,在法官追问下,简单回复了一下.

开庭结束,法官与陪审员、旁听家属都赞出庭律师辩的好:不啰嗦,重点突出,说理透彻!不是自夸,有证人的!

起大早,赶晚集

84六点起床,吃过早饭,想着早点去法院,别耽误开庭,与出庭证人沟通好,通常刑事案件法院的开庭时间是早9-930。到后发现法院以上午安排了两个案件的开庭,上午第一个案件11:30结束。

发个朋友圈,沁水的黑社会案对手李检察官有点幸灾乐祸道: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一部分,慢慢适应吧!

我笑笑,法官认真不是坏事。

承办法官征求律师意见:无罪辩还是有罪、罪轻辩护;是接着开,还是下午再开?其实法官是想下午再开吧!想想也是,都11:30了,到开饭时间了,法官、书记员、陪审员都累了,不让吃饭不人道;接着开,效果也不好。协商好下午三点开吧。

 

难缠的受害人

此案为取得受害人谅解,与其协商赔偿,受害人狮子大开口,要写谅解书,赔偿15万元;涉案车辆在案发后都退还了,受害人还如此刁难。开庭出现在帮听席,在律师发言时要打断,被律师以无权发言回击。庭审结束后,向法官提出要附带民事诉讼,要经营损失,要精神损失,在场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下去了:车辆已经要回,还要提无理要求。法官言:自从有规定谅解减刑,受害人就不是那么善良了!

小案不简单,

刑事加民事;

被告不太坏,

无知坏大事;

关系没有用,

专业是王道;

受害非需同情,

可怜人有可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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