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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路卫东黑社会案旁听笔记(八)

(2017-07-24 08:27:50)
分类: 办案心得

 晋城路卫东黑社会案旁听笔记(八)


                                           李嘉琦任建华律师

      20177202211分,随着审判长落下法槌,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历时十三天,跨度长达将近一个月的晋城黑社会案庭审终于告一段落。

   在上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调查中,辩护人对公诉人未当庭出示同步录音录像   提出了意见。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涉黑案件讯问被告人与询问证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之前出示过的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均不合法。但公诉人并没有当庭出示的意思,一再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在庭前会议时提交法庭,而录像的具体内容公诉人也已经宣读,所以不再重复出示。此言一出,被告人纷纷表示反对,路卫东说:“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全部录音录像,对于公安机关在审讯中使用的诱供、提醒式审问等非法获取的笔录予以排除。”潘东风说:“我记得在对我的许多次讯问过程中均未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这部分供述也应当是不合法的。”晋建勇说:“辱骂我、威胁我的话没有录像。”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询问公诉人是否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但公诉人坚持同步录音录像只为辅证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既然辩护人提出证据非法,具体内容应当由辩护人指出。对此,辩护人表示只有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时才有义务提供相应线索,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法应当由公诉机关提供。场面一时陷入僵局,法官再一次询问公诉人是否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最后意见是: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当庭出示。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属于独立的证据种类,应当在庭审中单独出示。公诉人的这种说法,显然未深刻理解刑诉法的精神内涵,以至于在法庭中作出有损公诉人风采的表现。

   下午进行了法庭辩论的环节,控辩双方主要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个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黑社会的辩护还是从四个特征入手,组织的规模较小,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具备非法控制力,不应当认定是黑社会。其余个罪就是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出发,有的罪事实不清,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有的罪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有的罪适用法律错误,此罪彼罪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路卫东说,“公诉人的公诉就好比一个人长了一个小小的良性肿瘤,本来通过一个小手术就可以根治,但公诉人一定要采取化疗的方式,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最后一个环节是被告人陈述,路卫东在进行陈述时起立对公诉人深深地鞠了一躬,说到这些天来与公诉人针锋相对并不是他的本意,只为还自己一个公道,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的确,也许事实的真相并不在于法庭所看到的这些内容,不在公诉人的指控,亦不在被告人的辩解,但法律是一门以证据为基础的社会科学,多种证据规则也是为了能够得出最正义的解决,只有依托经过法庭质证的、合法的、相互关联的证据,才有可能对事实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对被告人作出罪当其罚的判决。

   今天就要离开沁水了,在我心里悲喜交加:终于可以回家躺在自己的床上睡觉,不用在宾馆里喂蚊子,但却不能再漫步在赵树理广场,享受沁水傍晚的这一份凉爽。感慨沁水法院十多天的庭审一直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一证一质,为全国司法系统作出了良好的榜样;感慨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在最后一刻依然全力投入到审判过程中,不敢任何懈怠;感慨台下旁听的家属,有的被告人家属十多天来从未缺席,只为每天能够看一下被告席上的孩子,希望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些天的庭审对我来说,比一学期的刑诉课收获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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