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嘉琦任建华律师
生活每天都有新的变化:周一,从宾馆到法院的小路被封住,车辆只能绕路前行,周二,法院对面有大片空地的体育场不再让车辆出入,周三,宾馆旁边的小道上安上了护栏;法院开庭也是如此。今日庭审进入第十二天,所有辩护人都在议论,这次开庭创了职业生涯中的最长庭审记录,法官努力加快庭审速度,强调不要把辩论内容放在质证意见中发表;被告人疲惫不堪,早已没有了之前高谈阔论的精气神;公诉人则希望这个案子办完后能有一个悠长的假期。好在法庭调查环节马上就要进入尾声,这也意味着本次庭审有望在这周划上句号。
法庭调查依然围绕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展开举证质证,今天针对的是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行为特征在之前个罪的举证过程中也有涉及,主要就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而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团伙的最主要的特征,刑法规定,要求“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对行为特征举证过程中,公诉人所提交的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多起发生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之前。其中,某一起违法事实发生在2008年,内容是关于被告人路卫东殴打他人的事情,但此时,作为该起事实当事人的路卫东与其余被告人中的绝大多数并不相识。此证据一经出示,立刻引来了被告席与辩护席强烈的反对。路卫东愤愤不平:“我请求法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就从我上幼儿园的时候开始调查,我从3岁就开始打架了,那我3岁就是黑社会。”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修改起诉书,把黑社会的形成时间改为2008年,现在的这种行为是中世纪原始人的做法。”为此,公诉人气急败坏,直接表示:“当时被害人为什么不报案,被告人路卫东心知肚明。”丝毫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气质与风度。这种气氛一直持续到休庭后,公诉人竟然跑去对法官讲,“辩护人发表的带有人身攻击的话语为什么不制止?”审判长唯有默默感慨:“何必如此小心眼!”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来证明该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内容无非就是没有机械就想揽活,采用堵路方式强行揽活等等,但这些证据与起诉书中所写“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相差甚远。就拿没有机械这件事来说,机械并不是公司承揽工程的充分必要条件,用被告人王江波的话来说,就是“中石油这么大的公司都没有井队,需要雇佣其他井队来干活,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租用机械搬家呢?”而采用堵路的方式承揽工程,据被告人陈述及其周围群众的说法,这本是一种民间风俗,村民不懂法律,误以为拦路就能拿到钱,这样的做法虽不合法,但情有可原,万万达不到“危害沁河流域”这样一种严重的程度。根据辩护人的计算,被告人承揽工程的井场甚至无法达到野鹿、板掌村井场总量的三分之一,又何谈形成垄断地位,称霸一方呢?
的确,法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过于宽泛,不负责任的说,只要想套,好多组织都能被扣上一顶“黑社会”的帽子。但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更应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案例,作出恰当的判决,这才是对法官赋予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
作者:李嘉琦
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
律师助理
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心理学学士、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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