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改革
(2014-12-31 09:01:00)
标签:
刑事 |
会议指出,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
【解读】 在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问题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比如,个别司法人员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返还,存在贪污、挪用等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中央提出涉案财物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权,非常及时,对于今后解决相关领域的乱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樊崇义表示,在涉案财物处理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为司法腐败制造漏洞。如果建设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对于遏制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的暗箱操作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涉案财物认定标准将明确
【解读】 目前,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樊崇义表示,这些规定有的比较笼统,定义不明;另外,一些处理程序不具体,造成了一些漏洞。比如,“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说法,“有关”如何理解?很明显这种定义和界限不清晰。各地和各司法机关在理解上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容易滋生漏洞。
樊崇义建议,要研究赃款、赃物、犯罪场所、犯罪工具的定义。厘清定义,才好执行。另外,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要明确,要具体化,明确处理的主体、过程和法律效力。
党政部门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
【解读】 近年来,地方部门干预司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涉案财物的处置。
今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总结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几大方法:发函警告型、红头文件要求型、会议“判决”型和地方保护型。
樊崇义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干预涉案财物处理的现象比较严重。若赃物和赃款属于国库,比如涉及公共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地方不能进行干预和扣留。根据财产的所有权,归谁就是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运用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
【解读】 今年以来,海外追逃追赃成为“热词”。12月4日,公安部通报称,“猎狐2014”行动开展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境外追逃追赃是一个法律问题,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律运作。另外,我国一些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可能也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改革。
追赃方面,中国的一些法律存在一些问题,不被一些国家接受。黄风说,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若我们不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协助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