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改判案例
(2014-12-30 1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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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马某,张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马某作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马某,张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一审时,张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小于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二审改判张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