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应用
(2014-06-21 11: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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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分类: 办案心得 |
案例1:2010年10月23日下午,王云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的暂住屋内,因感情问题与刘强发生口角,王云持刀猛刺刘强的胸腹部、腰部等处数刀,伤及刘强的心脏,致刘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王云又将刘强的女友小红捆绑,用刀刺小红的腹部、颈部等处,并用锤子击打小红的头部,闷堵小红的口鼻,致小红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云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此案因感情纠纷引发,死者刘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决定对王云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同时决定对她限制减刑。
案例2:曾世杰是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2010年3月30日晚,他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在川大江安校区刺杀陌生人,致一名女生死亡,两名男生受伤,曾世杰被当场抓获。
曾世杰个人陈述中称,自己上大学后在相貌、经济等方面“受到很多人的嘲笑与歧视,加之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谈,遇到什么事都爱憋在心里,时间长了便产生了特别强烈的抑郁感与自卑心理”。
2010年12月2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曾世杰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4年2月28日,法院重审认为,曾世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曾世杰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重审期间,曾的亲属在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赔付,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