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律上的量刑
(2014-05-08 16:32:36)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新的刑罚制度。依据刑法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实践中,故意杀人的性质至少有两类,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一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矛盾激化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表明: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最高法院对部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使慎用死刑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部分案件虽然具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还不足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改造需求,又由于杀人偿命的观念在我国人民中有长期的深刻影响,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对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做法不能完全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途径,满足对被告人的惩罚和改造需求,同时缓解被害人亲属的情绪,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
案例1,2010年10月23日下午,王云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的暂住地内,因感情问题与刘强发生口角,王云持刀猛刺刘强的胸腹部、腰部等处数刀,伤及刘强的心脏,致刘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王云又将刘强的女友小红捆绑,用刀刺小红的腹部、颈部等处,并用锤子击打小红的头部,闷堵小红的口鼻,致小红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例2,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所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就本案而言,对被告人林森浩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理由是,本案的起因和性质上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依据前述相关指导意见的宗旨,对此类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区别。被告人与受害人同为舍友,其矛盾应当属于民间矛盾,且被告人认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并非罪大恶极,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既严格执行了死刑政策,又能较好地兼顾受害人亲属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