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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瓜农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2014-05-03 16:33:18)
分类: 侵犯人身权

对于本案件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伤害行为,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难以解决。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但在量刑上差距很大。。两种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系故意。

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时,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对于死亡结果的出现存在过失,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上海检察官曹坚曾在《检察日报》撰文表明其个人意见: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其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推搡、拍击等力度轻微的侵害行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将其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恰当;被告人尚未来得及实施实质性侵害行为,被害人因突发疾病而死,被告人仅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被害人有“病”,可能与死因有关联,但不能一定意味着行凶者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更通俗点说,把人打死了,不能怪人体质不好

依据法医鉴定意见,受害人左前额部、左颞顶部及枕部有三处头皮下出血,相应部位头皮挫擦伤,说明此外伤非自发倒地而是袭击所致;由于外力造成的伤害主要为“擦挫伤”,这类伤害一般是非致命伤害;而从鉴定报告中所指“头面部、躯干和四肢各骨无骨折”推断外力作用并不十分大。也就是说,各被告人对受害人有伤害的主观心态,对此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受害人此类的伤情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超出该范围,被告人不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罪过,否则将违背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一审查明,被害人邓正加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

案例:2006年第2集《刑事审判参考》中《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此案发生在厦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茶摊小贩发生争执,有人好心过来拉架,却被其中一个红了眼的摊贩殴打,后来倒地死亡。经鉴定,拉架人本来就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犯事摊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这个判决显然也是“降档处罚”了。其实,一审、二审所适用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量刑。那么,理由是什么呢?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所以一审量刑过重。

 

笔者认为,被告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但是死亡结果并非伤害直接导致,因此本案一审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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