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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案件

(2014-04-12 11:05:52)
分类: 典型案例

网络推手“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 2014411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秦志晖于201212月至20138月,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罗援等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2011820,为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火火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2013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寻衅滋事罪,通常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秦火火案系"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公开审理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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