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5月,卢某进入某地段医院担任网络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职务。2006年至2010年,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负责为本单位采购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和管理本单位医药信息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多家供货单位销售员及医药代表的贿赂款共计16.8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卢某犯受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卢某辩称,其作为单位的网管员,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其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条件,不应当构成受贿罪,而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又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卢某家属又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评析: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认定国家作人员的身份也应以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而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本案中,根据卢某与就职地段医院的保密规定,其工作内容包括对医生上传的业务总金额、看病人次、人均费用、药品所占业务总金额的比例等进行统计、汇总,监控医生超量或异常用药情况。该项工作是医院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活动的直接依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因此,卢某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履行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卢某利用其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单位相关人员及医药代表给予的财物,并在采购计算机及配件和提供医生药品用量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