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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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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2014-04-02 15:59:59)

  20074月至201111月,被告人祝卫忠与原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动协定,先后担任原南汇公安分局、浦东公安分局的交通协管员,协助浦东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在该区临港地区进行事故勘查、排堵疏导以及工作记录等辅助性工作。 

  其间,被告人祝卫忠接受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航集装箱有限公司、上海逸祝恒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车队人员的请托,为使上述公司的违法超载运输车辆在查处中能减轻处罚或者不作处罚,从其收受的贿赂款100余万元中提取部分钱款,多次向浦东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康波、唐纯、朱海荣、季波等人行贿,共计25.3万元,另有部分用于请民警吃饭、娱乐等,其个人实际占有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卫忠身为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交通执法民警,在交通执法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祝卫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两罪并罚。鉴于祝卫忠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行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对其所犯两罪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祝卫忠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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