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2014-04-02 15:59:59)
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祝卫忠与原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动协定,先后担任原南汇公安分局、浦东公安分局的交通协管员,协助浦东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在该区临港地区进行事故勘查、排堵疏导以及工作记录等辅助性工作。
其间,被告人祝卫忠接受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航集装箱有限公司、上海逸祝恒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车队人员的请托,为使上述公司的违法超载运输车辆在查处中能减轻处罚或者不作处罚,从其收受的贿赂款100余万元中提取部分钱款,多次向浦东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康波、唐纯、朱海荣、季波等人行贿,共计25.3万元,另有部分用于请民警吃饭、娱乐等,其个人实际占有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