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醉酒驾驶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
才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并不评价;但是2008年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醉酒驾驶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饮酒之后会出现精神状态兴奋,共济失调,生理反应与危险判断能力均会有所下降,但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却常常自信甚至过于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升高。科学调查显示,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刑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罚惩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罪”实施一年以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醉驾入刑后大量的特殊情节让司法机关左右为难。对于同样的特殊情节的案件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做出了形形色色的处理,有不立案的,有不起诉的,还有判无罪的,判缓刑的,判实刑的。[1]
各地醉驾案审判在量刑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河北万全县法院审理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时,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85 mg/100ml,且自愿认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处罚金2000元。[2]但是,云南施甸县法院审理杨某危险驾驶案时,杨某醉驾后连撞两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9.0mg/100ml,法院仅判处杨某两个月拘役,处罚金2000元。[3]醉驾刑罚幅度在拘役1至6个月之间,但是有的地方醉驾缓刑率只有1%,有的地方则达到73%甚至100%,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严肃性,
而且制造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公。目前急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作出合理判定,使得每位醉驾者都能得到法律的公平公允判决。笔者认为可以从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驾的路段和次数、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因素来综合确定醉驾的量刑。
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
所谓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应予考虑的情节,依法权衡轻重,向被告人宣告一定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活动。[4]量刑标准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务操作问题。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醉驾”量刑是拘役1至6个月之间,但醉驾量刑幅度偏窄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醉驾的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实践中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造成财产与人员伤亡,所驾驶车辆潜在危险性大小,是否有无证、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是否为初犯、偶犯等等。
(一)、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越大,罪行往往越严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人类的自我控制能力越弱,这在医学上也是不争的事实。
北京一家法院,在醉驾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有独特的作法。醉驾的标准是80mg/100ml,如果醉驾者酒精的含量达到了80mg/100ml不到160mg/100ml,原则是拘役一个月。如果是达到了160mg/100ml以上不到240mg/100ml是拘役两个月。240mg/100ml以上是拘役三个月。[5]
笔者认为,可以依据醉驾者酒精含量在1至6个月的拘役之间,划分三档量刑层次,从轻量刑为1到2个月;居中量刑为3到4个月;从重量刑为5到6个月。
当然,酒精含量并非决定刑期的唯一因素。法院量刑的过程是对被告人罪行轻重及犯罪后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除酒精含量外,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其他违章、“醉驾”的时间与地点、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等都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其他量刑情节
除酒精含量外,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所驾驶交通工具潜在的危险性的大小,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逆行、超载、超速等,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醉驾”的时间和地点等都是“醉驾”案件的量刑情节,笔者将这些量刑情节分为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
1.从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笔者认为下列情节可以视为情节轻微:
①第一次醉驾行为;因为饮酒与驾车是当代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醉驾初犯的道德可责性低于传统的贪利犯罪与暴力犯罪;
②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
③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④没有无证驾驶、逆行、超载、超速等其他违章等情况的;
⑤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2.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如下因素可能导致醉驾者的刑罚处罚加重:①过去曾有醉驾的违法犯罪经历;②酒后超速驾驶;③醉驾时车内有未成年人;④血液中酒精含量过分超标;⑤拒绝接受化学测试等。[6]
在目前我国“醉驾”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酌定考量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客运车辆或特种车辆,存在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如无证驾驶(包括无驾照和无行驶证)、逆行、超载、超速,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在高峰路段、高峰时段醉酒驾驶。
案例:
2011年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4车追尾、3人受伤。经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7]
2011年5月17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高晓松成为因醉驾被判刑最重的人,这也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能适用的最重刑罚,司法机关顶格用刑。
笔者认为下列情节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①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过分超标,辨认控制能力降低或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
②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在80mg/100ml到100mg/ml之间,但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以前有醉驾行为存在不良驾驶记录或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的;
④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
⑤醉酒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报废车或超载或存在其他违反交通秩序行为的;
⑥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⑦造成车辆或人员受伤不予以赔偿的。
⑧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醉驾案件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有罪判决;二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与无罪不同:前者是有罪判决不予处罚,后者是因犯罪不成立作无罪判决。[8]
尽管公众认为“醉驾不管情节如何,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一律属于刑事犯罪”是这一新增罪名的最大亮点,但是情节如何是法院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9]
案例:2011年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一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成为首例“醉驾免刑”案件。因为王某的酒精浓度是83.06mg/100ml,刚刚超过醉驾标准,又是在深夜人少的地方醉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罚。[10]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笔者认为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
血液酒精含量很少,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之间的;
2.酒后驾车时间极短或者刚上路的;
3.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
4.服从并主动配合交警检查的;
5.认罪悔过并作出书面保证的;
6.平时遵纪守法,没有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的;
7.其他情节。
三、醉驾案件缓刑的适用
北京在判决醉驾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有观点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是放纵犯罪;但是笔者认为醉驾适用缓刑,嫌疑人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相比酒驾行政处罚15天,对个人的影响将更加重大和深远,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
1.醉驾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2.醉驾人员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愿意缴纳数额不菲的罚金;其次,吊销驾驶执照、几年之内不能重新取得驾照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能惩戒醉驾的作用。即使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判缓刑,醉驾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完全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3.从节约司法成本看,适用缓刑可以缓解监管压力。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多,以及中国深远的酒文化,醉驾人员如果全都判处实刑,必将增设关押场所,增大司法开支,浪费司法资源。
4.从社会效果来看,被判处用缓刑的醉驾人,今后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将不能担任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新闻记者等,公职人员会失去工作,在参军、入党、出国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醉驾缓刑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①.
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不超过150/100ml的,进行人体平横的步行回转、单腿直立等试验,测量结果合格的;
②.驾驶的车辆非客车、大型货车、校车、救护车等的;
③.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④.行驶的路段非人员密集或车辆出行非高峰期的;
⑤.属于初犯、偶犯的;
⑥.其他情节。
随着汽车在国民生活中日益普及,饮酒驾车现象也会日益增多,对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初犯,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醉驾累犯,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等则应从重处罚。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条件、司法理念、法官业务能力的区别,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有助于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体现一个法治国家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
【参考文献】
[1]刘桂明
“醉驾入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重拿轻放?〔EB/OL〕2011-12-13 法律博客 http://qianguzhou.fyfz.cn/
[2]
张岩、边俊秀
张家口市首例醉驾入刑案一审被判拘役五个月〔N〕燕赵都市报 2011-5-22
[3]崔敏、周嘉林
醉驾连撞两人还不停
被判拘役两个月〔N〕春城晚报
2011-6-2
[4]曾庆敏
精编法学辞典〔M〕.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096页
[5]刘桂明
醉驾入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重拿轻放?〔EB/OL〕2011-12-13 法律博客 http://qianguzhou.fyfz.cn/
[6]杨志琼
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
【J】《法学》2011年第2期
[7]
高晓松醉驾案明开审
情节严重或判半年拘役〔N〕
东南快报
2011-05-16
[8]
曾庆敏
精编法学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497页
[9]王亦君
公职人员醉驾该轻判还是重判
〔N〕中国青年报
2012-06-21
[10]袁伊文
新疆首例“醉驾免刑”案件无碍司法公正〔N〕
新京报 201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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